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威环催(环翠)〔2024〕1号
姓名:张超群
身份证件号码:371002xxxxxxxx7014
住址: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柴峰小区xxxxxxxx
你2023年8月1日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威环罚(环翠)字〔2023〕第25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其中,罚款为伍仟元整(¥5000.00元),加处罚款为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栋宇 联系电话:0631-5201107
地址:威海市远遥墩路99号 邮政编码:26420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