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85C/2024-01926 发布单位: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16:50
点击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健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委牵头起草了《威海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构建以普惠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照护服务,减轻家庭育幼负担,提振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认定条件及程序

普惠托育机构需满足已备案、证件齐全、合理定价、运转良好、制度健全、保证质量等条件。同时,要求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收费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辖区镇(街)提交申请表,经初审后报送辖区所在卫生健康部门。

(二)评估认定。辖区所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公示,并与通过认定的机构签订协议书,向社会公布名单。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1.开办补助。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且托位数达到30个及以上的,每个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开办建设补助;托位数低于30个,按照每个托位数1000元给予补助。

2.运营补助。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入托婴幼儿数(不超过机构核定托位数)给予运营补助。开办托班的幼儿园运营补助不得与教育部门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同时享受。

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资金按照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保育费补助。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保育费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0天,按1个月计算(不跨月计算),不满10天不计算。

保育费补助资金按属地管理由市、机构所在区市财政按2:8比例分担。保育费补助资金政策与国家、省、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二孩、三孩认定办法:按照现家庭(或原家庭)夫妻其中一方现有子女(含合法收养)的出生时间确定孩次。

(二)补助申报

1.开办补助

具备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填写《威海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3),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开办补助。镇街对辖区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并结合实地检查进行复审。

2.运营补助和保育费补助

(1)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需提供在托婴幼儿保育费收费凭证,其中申报保育费补助还需提供孩次证明凭证、月考勤表。

(2)材料审核。镇街对辖区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质量评估。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汇总上报。

开办补助、运营补助申报和审核时间由各区市自行确定,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保育费补助申报、材料审核于9月底前完成,需填写统计表(附件4)报至市卫健委,由市卫健委统一报市级财政部门。

市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如若申请以上三种补助需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相关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卫健委。

(三)补助发放

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发放时间由各区市自行确定。保育费补助以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自2023年9月1日起算。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资金,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通过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经费:1.不接受政府指导价,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2.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3.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相关情况要同步报市卫健委备存。

六、组织保障

要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