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威政发〔2017〕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近年来,随着网约车交通运输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群众出行需求不断提高,原《实施细则》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结合国家、省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对《实施细则》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助推出租行业新旧业态融合发展。2022年9月,我局牵头启动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在经过多轮征求各区市、市相关部门(单位)、网约车平台企业意见建议以及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基础上,形成了《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5月10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建议,所提意见要对应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并阐述相关理由。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58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科,邮编:264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jtkyk@wh.shandong.cn
附件:1.《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2.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8日
关于《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威海市网约车的合法、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交通运输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群众出行需求不断提高,原《实施细则》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结合国家、省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对《实施细则》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助推出租行业新旧业态融合发展。为此,我局在广泛征求各区市、市相关部门、网约车平台企业意见建议以及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牵头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四)《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等。
三、修订内容
(一)取消网约车经营区域限制。结合网约车经营特点和群众实际需求,参照其它地市经验做法,将我市网约车经营区域扩大至威海市全域,即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手续的网约车,可在全市运营,打破地域界限。
(二)加强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为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新增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聚合平台应加强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审核,确保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新增许可证件注销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实际,分别明确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形,进一步强化网约车监管力度,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四)细化私人小客车合乘条款。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对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行为之间的区分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条款修订。为避免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重复,拟将原稿中所有涉及法律责任条款合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调整了相关部门的名称或职责;对文稿个别文字作出调整。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8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了《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5月10日,共收到共性意见建议7条。我局对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采纳意见建议方面
采纳意见建议有4条,主要集中在明确《道路运输证》核发时限、强化平台规范管理、细化部门职责、规范条款表述等方面。我局将对《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不采纳意见建议方面
不采纳意见有3条,主要集中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提高车辆轴距标准、增加对平台公司罚则方面。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建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2022年4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外”。根据上位法规定,参考其他地市做法,目前不考虑在细则中直接规定网约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关于提高车辆轴距等技术条件标准的建议。与其他地市比较,暂时不宜调整提高。
(三)关于增加对平台企业的处罚规定。《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无权制定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同时,《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分别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企业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规范管理。
另外,关于放开经营区域限、运力管控等意见建议,细则中已有相关规定;关于“黑车”查处问题,相关文件有具体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也将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