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4月19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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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1日
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适用对象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条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综合应用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评定管理。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分 A、B两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律师信用等级分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
第五条 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初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初步评定工作,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二)公示。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结果及年检检查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异议和复核。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应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异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四)公告。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结果,通过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评定结果的变化,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评定结果的变化,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优先考虑;
(二)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班子成员,遴选工作机构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年度考核时实行以自查为主,检查、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
(四)通过“信用威海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网站、公众号等进行宣传表扬;
(五)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组建相关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措施进行激励。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律师,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的监管方式,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律师,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其他事宜遵照《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律师队伍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高素质重要专业力量,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近年来,我市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律师行业公信力和社会形象极大提升,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少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不诚信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区市和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各市直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本草案。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二十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对象、等级评定、激励措施等内容。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明确了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主体。对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的评价主体进行具体界定,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明确了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综合应用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评定管理。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分 A、B两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律师信用等级分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
(三)明确了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明确了信用评级程序为初评、公示、异议和复核、公告四个步骤。
(四)规范了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公示的工作要求和方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评定结果的变化,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五)明确了律师行业信用奖惩措施。根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应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采取不同的奖励或惩罚措施,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三、决策建议
本草案经市司法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市司法局文件印发执行。
威海市司法局于2024年3月21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关于《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24年4月19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