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相关文件精神,加大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和《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3月2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青岛北路28号,电话:5898275,
邮箱:wjwjtk@wh.shandong.cn,邮编:264200。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威海市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以普惠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减轻家庭育幼负担,提振生育意愿,提升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基本条件
普惠托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或半日托服务。
(二)证件齐全、有效,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当年度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记录。
(三)合理定价,规范收费,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严格执行普惠托育政府指导收费政策。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四)运转良好,制度健全,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做好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三、认定程序
普惠托育机构由辖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同时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一)机构申请。自愿申请,动态管理。经自评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均可向辖区所在镇(街)提交《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附件1),镇(街)初审盖章后报送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已备案机构可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后可随时申请认定。
(二)评估认定。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申报托育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协议书(可参考附件3),一式三份,分别由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备存。各区市、开发区要将普惠托育机构名单、收托价格、收托规模、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三)自愿退出。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请辖区所在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强制退出。自公布为普惠托育机构之日起,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法办托等认定为违规行为的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强制退出,且五年内不予再次申请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督导评估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政府指导价;教育部门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育班相关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各项补助资金核定。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以多种形式加大普惠托育服务宣传力度。鼓励全市托育机构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群众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推动我市托育服务工作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 月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如文件与今后上级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
2.威海市普惠托育协议书(模板)
3.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名单
附件1
威海市 区(市)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机构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机构类型 | □公办托育 □社会办托 □家庭托育 □街道、社区托育 □用人单位办托 | 机构性质 | □营利性 □非营利性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时间 | ||
营业执照 编号 | 注册资本 (万元) | ||
机构地址 | |||
备案时间 | 保育保健 人员数量 | 在职人员: 人 其中保育人员: 人 | |
备案托位数 | 普惠托位数 | ||
普惠编班类型、数量及收费标准 | ¨托大班 个 全日托 元/月 半日托 元/月 ¨托小班 个 全日托 元/月 半日托 元/月 ¨乳儿班 个 全日托 元/月 半日托 元/月 ¨混龄班 个 全日托 元/月 半日托 元/月 | ||
机构承诺
| 一、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二、符合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基本条件要求。认真学习并知晓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自觉遵守。 三、按照“合法办托、规范办托、文明办托、安全办托”的原则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收费。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若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卫健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托育机构名称需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一致。
附件2
威海市 区(市)普惠托育机构协议书(模板)
甲方: 区(市)卫生健康局(管理办公室)
乙方: (机构注册名称)
根据《威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构建以普惠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托育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注册名称) , (法定代表人)于 年 月 日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备案办托编班类型 ,机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 平方米,备案托位数 个,规划班级 个。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对符合条件申请加入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指导并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
(二)对乙方办托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如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办托现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备案资质、相关补助资格及普惠托育机构资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在托婴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标准不得超过 元/人/月。
(二)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按照“合法办托、规范办托、文明办托、安全办托”的原则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积极回应、尊重儿童的保育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为在托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不得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备托育机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托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保育费按月收取,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五)托育机构的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严禁通过伪造婴幼儿入托档案,隐瞒流失婴幼儿等行为套取、骗取资金。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变更协议所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收费的;
2.乙方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3.乙方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乙方出现虐待婴幼儿事件、安全或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6.其它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
五、特别约定事项
需补充事项:
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生效,一式3份,甲乙双各执1份,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留存一份。
本协议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3
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名单 | ||||||||
xxx区(市)卫健局(办) 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托育机构名称 | 收托规模(备案核定托位数)(个) | 保育费标准(元/月)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乳儿班 | 托小班 | 托大班 | 混合班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健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普惠性托育服务认定在有效期内,运营满一年以上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补助内容
(一)补助类别、标准
1.开办补助。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含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给予每个3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运营补助。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入托婴幼儿数(不超过机构核定托位数)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开办托班的幼儿园申报运营补助不得与教育部门生均公用补助同时享受。
3.保育费补助。依据实际收托数,按照二孩每人每月300元、三孩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保育费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跨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补助资金由市、机构所在区市按2:8比例分担。
保育费补助资金与国家、省、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二)补助发放
原则上从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普惠托育机构提供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后,根据补助有关要求制定补助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落实资金预算,每年年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或已满一年,期间未收托育儿童的),取消该机构普惠托育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取消该机构当年度运营补助资格。
在补助周期内,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安全隐患已整改,消费纠纷已妥善解决。如有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整改期间暂停补助资格。
三、资金申报
(一)开办补助
由辖区镇(街)根据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直接向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表见附件)。
(二)运营补助和保育费补助
1.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须将在托婴幼儿保育费收费凭证、能证明孩次的相关凭证上传至《威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此阶段工作须于9月10日前完成。
2.材料审核。镇(街)对所辖区域内托育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时需登录《威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在托婴幼儿信息,通过后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汇总上报。其中开办补助、运营补助直接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资金;保育费补助统计表(附件)报送至市卫健委。
此阶段工作须于10月20日前完成。
四、二孩、三孩认定办法
以现有家庭实有子女出生时间确定的孩次计发保育费补助。
五、责任追究
各区市、开发区每年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普惠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享受普惠托育机构保育费补助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依法追究托育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收取费用的;
(三)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六、组织保障
各区市、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具体工作机制由各区市、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补助申报审核;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补助申报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区市、开发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补助确认、资金预算等工作,根据补助标准核拨项目资金,及时做好审计等工作。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 月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补助统计表
附件 威海市 区(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补助统计表 | |||||||
xx区(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补助机构数 | 在托二孩补助金额(元) | 在托三孩补助金额(元) | 资金合计(元) | ||||
补助人数 | 应补金额(元) | 补助人数 | 应补金额(元) | 总额 | 市级补助资金(20%) | 县级补助资金(80%) | |
填报人: 科室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威海市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目标
构建以普惠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减轻家庭育幼负担,提振生育意愿,提升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明确普惠托育机构条件
普惠托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或半日托服务。
2.证件齐全、有效,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当年度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记录。
3.合理定价,规范收费,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严格执行普惠托育政府指导收费政策。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4.运转良好,制度健全,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做好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5.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三)明确认定程序
普惠托育机构由辖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同时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1.机构申请。自愿申请,动态管理。经自评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均可向辖区所在镇(街)提交《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镇(街)初审盖章后报送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已备案机构可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后可随时申请认定。
2.评估认定。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申报托育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协议书(可参考附件3),一式三份,分别由各区(市)、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备存。各区市、开发区要将普惠托育机构名单、收托价格、收托规模、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3.自愿退出。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请辖区所在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4.强制退出。自公布为普惠托育机构之日起,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法办托等认定为违规行为的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强制退出,且五年内不予再次申请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督导评估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政府指导价;教育部门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育班相关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各项补助资金核定。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以多种形式加大普惠托育服务宣传力度。鼓励全市托育机构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群众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推动我市托育服务工作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 月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如文件与今后上级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关于《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和《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我委于2024年2月19日,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和《威海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3月20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