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定了《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该文件急于出台,请各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电话:0631-5217187
邮箱:whsczjfsc@wh.shandong.cn
通信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60号
威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
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威海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威海市中心城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其中金线顶区域整体开发改造工程、市民中心(绿轴商务金融中心)、经区木材市场搬迁改造工程等市级封闭运作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按6:4比例分别上缴市、区财政。
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行政区域缴入同级国库。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威海市中心城区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25元,其中工业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
在原址上扩建或改建的,其新增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征收。
第七条 征收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相关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上缴财政部门。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通知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名义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费用。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减免政策规定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减免,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征收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拨付专营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各专营企业,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的具体征收部门,提出本辖区征收标准建议,报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 ||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鲁政发〔2007〕74号 |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8〕4号、鲁政发〔2008〕103号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免征 | 鲁政办字〔2022〕110号 |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综〔2010〕54 号 |
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 | 免征 | 鲁政办发〔2007〕48 号 |
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 减半 | |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 免征或减半 | 鲁政办发〔2013〕36 号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 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关于《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依据,是2003年4月份发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2003〕23号文),以及之后陆续出台的配套政策、补充规定等辅助性文件。期间,建筑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上级政策要求也有所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决定对现行政策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六章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政策:
(一)缴纳主体。凡在威海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机构。威海市中心城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的具体征收部门。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威海市中心城区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25元,其中工业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辖区征收标准建议,报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分成比例。市级封闭运作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威海市中心城区其他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按6:4比例分别上缴市、区财政。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行政区域缴入同级国库。
(五)使用范围。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建议情况反馈
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18日,威海市财政局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对拟定的《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2条,均为问题咨询,无需采纳。经梳理研究,现就问题咨询回复如下:
1.关于咨询“配套费225元每平米,是否包括红线内?若不包括,红线内怎么规定的?是由水电气暖企业负责配套施工,而他们是垄断企业,如何定价?如何监管?”的问题。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对于如何定价?如何监管”建议咨询其他职能部门,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能。
2.关于咨询“电力配套方面,供电到红线范围内电压标准是多少?220V?10KV?35KV?”。
目前威海市区没有把电力纳入配套费管理。
感谢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威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