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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司发〔2024〕31号
各区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高区、经区人民检察院、政法工作部:
现将《威海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
(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司法局统一制作人民监督员选任证书和工作证。人民监督员履职时应当携带工作证。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司法局书面作出说明。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免除资格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人民监督员选任证书和工作证。
第三章 履职管理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
案件情况特殊,经商市司法局同意的,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后,按照机会均衡、就近与跨区履职相结合的原则,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
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按照抽选顺序依次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将参加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的,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及时告知市司法局。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第十四条 一次抽选不能满足人民监督员履职需求的,市司法局应当按照抽选原则和程序重新抽选。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时参加监督办案活动,有正当理由或者因为需要回避而无法参加监督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根据抽选顺序重新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及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提前联系人民监督员,告知办案活动有关情况,并向人民监督员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在《威海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中载明办案活动简要情况、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并由人民监督员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员现场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经与人民检察院协商,可以组织其他人民监督员跟案观摩。
第二十条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履职情况通报市司法局,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威海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汇总转送市司法局。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任期培训。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选任决定后两个月内,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
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职责、监督实务及管理要求等。初任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因疾病等特殊情况未参加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课并考核。
未经初任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与监督办案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人民监督员任期内,市司法局应当每年对人民监督员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现场观摩、案例教学、实地考察学习、网络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考核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以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表现、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工作台账,如实记录人民监督员履职表现、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考核的基本依据。履职工作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情况;
(四)参加其他活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应当在掌握平时表现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在任期内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
第三十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民监督员总人数的15%。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参加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多;
(四)提出监督意见质量高;
(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监督办案活动的;
(二)长期失联,影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布、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论和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情节轻微的;
(五)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确定,按照《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民监督员就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个人总结;
(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下方式,全面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表现情况:
1.查阅人民监督员履职工作台账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
2.听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意见;
3.走访或者电话听取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
4.其他能够全面了解人民监督员政治思想表现、履职情况的方式。
(三)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经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向市司法局提出人民监督员考核等次建议;
(四)市司法局提出人民监督员拟确定的考核等次,并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五)市司法局对拟确定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市司法局网站进行公示;
(六)市司法局完成考核工作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录入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工作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局拟对人民监督员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前,应当告知其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任期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从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过优秀等次且无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中择优确定。任期内年度考核超过三次优秀等次且无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扬决定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保障
第四十条 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共享协同、便捷高效。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为其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市司法局做好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书面向市司法局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计划。
第四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履职,由市司法局统一发放履职补助。
市司法局应当依据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函及《威海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核实人民监督员履职签字和相关履职情况后,制作《威海市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发放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履职补助。
第四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差旅费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