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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
时间: 2023-09-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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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办理事项事项内容办理依据办理要求承办部门联系人适用机构类型
一、运营管理类项目
1金融统计金融统计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指引>的通知》(济银办发〔2017〕76号)
一、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和统计应急预案及报数风险应对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制度和工作落实小组名单,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二、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各类统计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在正式报数前可开展试报数,测试报数的软硬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三、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调查统计部门梁霞
0631-5852138
高芳
0631-5852139
银行业金融机构
2支付结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支付结算部门吕祎
0631-5852162
银行业金融机构
票据印制(如有票据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3〕91号)一、申请票据制版的正式文件;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四、行徽、行名字体和行别代码。
3金融科技金融城域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3〕151号)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接入金融城域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入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人民银行制度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经人民银行核准后使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
二、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入网技术要求;
三、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入网管理要求;
四、金融机构需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在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赋码,非金融机构(不含政府部门)需参照金融机构完成赋码。
科技部门高洪浩
0631-5852177
赵书慧
0631-5852325
银行业金融机构
4人民币管理现金收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9〕1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289号)
一、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半额”、“全额”印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文书;
三、现钞处理设备配备情况、测试升级记录。
货币金银部门邹昆
0631-5852135
银行业金融机构
反假货币业务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2018年修正)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
一、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反假货币培训工作制度、内部测评考核办法;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档案和培训效果评估情况报告;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业务专用凭证、印章、各类登记簿及装具,印章交接及销毁登记制度;
四、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和反假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5国库国库经收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一、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国库经收内部管理制度和国库经收业务操作流程等。国库经收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国库经收工作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国库经收业务内控机制、国库经收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国库经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国库经收应急预案及机制等。 国库经收业务操作流程包括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国库经收账务处理流程等;
二、国库经收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经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国库部门祝新宁
0631-5852275
银行业金融机构
6反洗钱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一、义务机构申请使用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应填写《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义务机构使用登记表》,明确是否属于反洗钱监管工作信息报送机构等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其报送对象;
二、义务机构申请交互平台用户,应填写《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义务机构用户操作申请表》提交至其报送对象;
三、义务机构申请接入交互平台之前,应首先接入金融城域网,并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反洗钱部门马淑珍
0631-5852228
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其他服务类项目
7货币信贷利率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一、金融机构应开业前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二、法人金融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配置符合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利率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在正式报数前可开展试报数,测试报数的软硬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夏凤超
0631-5852130
银行业金融机构
8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投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存款保险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147号)
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业前应当:
一、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投保手续,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分工体系及与存款保险相关的人员配置、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三、报送负责存款保险工作行级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资料。
金融稳定部门任杰
0631-5852312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标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14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业前应当组织存款保险负责人员学习《存款保险标识制作使用手册》(2017年版),按照制作要求制作存款保险标识牌,经所在地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后,放置在营业网点入口处、引导台、柜台及ATM机相应位置。银行业金融机构
9会计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该在开业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文件,并附以下资料:
一、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二、会计全科目表;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开业批复(复印件)。
会计财务部门张晶晶
0631-5852189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10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
(三)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四)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五)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
(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二、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本机构总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上述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控制度。
办公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许开颜
0631-5852119
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
(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 》(银发〔2018〕243号)
具备依托系统报送投诉数据和接收投诉事项的条件。
11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银行机构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直联方式应当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性、应急性接入模式。
一、申请直联接入系统的银行机构,应当以法人(或主报告行)为单位,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系统接入申请书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直联接入备案信息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直联接入意见后,应当及时完成自身系统参数设置和系统生产环境联通性测试。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系统相关参数设置工作,完成正式上线。申请以间联方式接入系统的银行机构,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系统接入申请书,并领取测试用户、口令及接口报文规范,银行机构调试成功后,应当报告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对其接入系统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银行,由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系统中创建并激活该银行总行(总部)及相关接入机构系统管理员用户;
二、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三、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四、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银行机构的用户文件、操作员口令管理由各银行机构按内控要求自行负责,风险自担。
货币信贷管理部门侯春霞
0631-5852232
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