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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部门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9-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9-26
    • 发文字号:威自然资发〔2023〕6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3-09-2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国家安全局

    威海市气象局

    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关于进一步深化“用地清单制”改革的通知

    威自然资发〔2023〕69号

     

    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用地清单制”改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增加评估普查事项。将需在土地供应前完成的评估普查事项由18个增加至20个,纳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交通影响评价2个评估普查事项,在土地供应前形成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二)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拓宽“用地清单制”实施范围,由社会投资类拓展到社会投资类以外的其他项目,加快推动改革区域全覆盖、项目全覆盖,最大限度缩短用地审批时限,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新增两项评估普查事项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拟出让地块取得规划条件后,由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住建部门将规划条件发送至气象部门,气象部门针对拟出让地块开展气象探测环境普查,并于7日内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气象部门)

    (二)交通影响评价。根据《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威公通〔2023〕35号)规定,在土地供应阶段,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住建部门在地块出让技术指标确定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拟供应地块是否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针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是否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于3个工作日内函复;如需开展,于45日内组织开展评价评审,并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三)其他各项评估普查事项。继续按照《关于威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实施“用地清单制”的通知》(威自然资发〔2022〕48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并将实施范围拓展到社会投资类以外的其他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该项改革任务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压实部门责任,有序组织推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采取“月调度、季通报”的方式进行督导。

    (二)请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和评估普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费用成本推送至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列支土地供应成本,切实推动改革走深走实。

    (三)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住建部门要切实担负责任,汇总拟供应地块全部评估和普查意见,在土地供应后一并交付用地单位,让企业共享评估普查成果。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挖掘特色亮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和典型案例。

     

    附件: 1.威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一览表

             2.威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XXX宗地管理意见(要求)一览表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局

    威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国家安全局

    威海市气象局

    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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