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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3-03711 发布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出具有限人为活动初步认定意见办理程序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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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定本文件。

二、政策目的

根据鲁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要求,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预审、选址前,应当由威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认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相关事项办理程序进行明确规范。

三、具体程序

(一)项目申请。在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预审、选址前,经建设单位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出具初步认定意见的申请。跨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涉及的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共同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请示文件;2.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的审查意见;3.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报告、矢量数据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级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市生态环境、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四、政策解读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 孙红娜,0631—51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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