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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科字〔2023〕22号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威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为威海市科技发展提供服务,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威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威海市科技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专家履职评价,统筹协调部署专家库建设与应用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下属单位山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是专家库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机构,负责开展专家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作为专家库使用者,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与科技政策、计划项目、平台机构、人才成果等相关评审工作,并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至少3年,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技术研发类专家、产业管理类专家、财务金融类专家和其他专家。
(一)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近5年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技术负责人,可适当放宽条件,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和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具有副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三章 专家入库与信息公开
第七条 生产力中心根据市科技局统一部署建设专家库系统,开展专家征集、专家出库入库、专家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经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及所在单位推荐,生产力中心核实资格,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入库。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九条 专家入库后生产力中心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生产力中心每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在库专家也可随时登录专家库系统更新本人信息。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专家信息内容为:专家姓名、最高学历、最高学位、研究方向、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行业。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邀请后2次无故缺席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由生产力中心核实后,对应予出库的专家及时出库,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出库的专家,不再接受其入库。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科技活动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收到评审等邀请时,有权拒绝参加;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二)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七)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匹配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可以从专家库直接设定条件随机筛选,也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先从专家库进行初步挑选,组成不少于拟选定专家人数3倍的备选专家名单,再按照随机排序方式进行筛选。挑选专家时,局纪检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
(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六)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七)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生产力中心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库咨询专家时,生产力中心在征得专家同意后可提供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评审纪律、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对专家评审过程中异常现象要予以记录和报告,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对专家参评情况的评价意见,将作为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专家抽取的重要参考。局机关纪委对评审过程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8日,原《威海市科技专家库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威科字〔202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