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职责,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未保组〔2021〕1号)《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未保组〔2021〕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局起草了《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3年9月6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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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
2023年8月7日
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职责,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未保组〔2021〕1号)《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未保组〔2021〕1号)《威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未保组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第二条 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是指对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监护评估应坚持最有利于困境未成年人、客观全面、
专业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监护评估的对象为:
(一)经常居住地在威海市且纳入保障范围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二)居住地在威海市的农村留守儿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各区市(含开发区,下同)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每两年开展一次家庭监护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对其他纳入监护评估范围的对象开展评估。
第六条 开展家庭监护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估组织及人员
第七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护评估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家庭监护评估的,应当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在编人员。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三)有3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四)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
(二)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从事为未成年人服务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三)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应由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开展评估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保守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材料;
(三)严格按照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与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评估主要包括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当困境未成年人需要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对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困境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姓名、身份证号、居住情况等;
(二)困境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包括心理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表现等;
(三)困境未成年人教育状况,包括就学情况、受教育情况等;
(四)其他影响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的情形。
第十五条 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成员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
(二)生活保障能力,包括监护人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等;
(三)其他影响监护状况的因素。
第四章 评估流程及方式
第十六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确定评估对象、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目标任务、评估方法、分工、时间安排等。
第十七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向监护人发出《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监护人将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评估,并商定评估事宜。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要求,全面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评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观察法。评估人员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状况进行现场观察,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观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样态、精神面貌、行为表现、人际交往、情绪状况等。
(二)访谈法。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访谈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邻居、老师、村(居)委会等了解监护状况的人员。
(三)资料收集法。评估人员可通过问卷调查、资料搜集等方式了解困境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家庭监护状况信息、家庭监护能力信息等。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工具,科学应用评估量表。
第十九条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当在客观、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科学研判,对评估对象被监护状况作出结论,评定评估对象风险等级,提出加强关爱保护针对性意见建议,形成《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在监护人收到书面评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评估报告应由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评估报告应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经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评估结论并加盖公章。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机构分别留存。
第五章 监护状况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估结果对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状况风险进行分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并按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高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立即进行个案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监护的各种因素,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尤其是对监护人监护能力弱或无人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委托他人监护或转移监护权。对已有效消除或降低风险隐患的,应重新划分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中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定期上门探访,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困境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团队对其开展关爱服务,必要时开展个案帮扶。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低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主任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困境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给予安全教育,指导监护人提高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护评估工作监督制度,加强对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评估资格:
(一)违规向监护人收取费用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泄露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隐私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评估资料损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评估任务的;
(六)被吊销法人证书或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出现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委托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通知书
2.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报告
3.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表
现将《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困境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个体差异以及监护的特殊性、复杂性,我们起草了《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关于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未保组〔2021〕1号)
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未保组〔2021〕1号)
三、制定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政策文件,均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同时明确民政部门负有指定监护、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职责和情形,为有效衔接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四、制定意义
了解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自身状况、家庭经济、监护能力、成长环境等指标,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及时跟踪开展关爱服务。
五、内容解读
《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包含总则、评估组织及人员、监护评估内容、评估流程及方式、监护状况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的定义、评估对象等,同时确定了各区市(含开发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每两年开展一次家庭监护评估,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对其他纳入监护评估范围的对象开展评估。
(二)评估组织及人员。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和民政部门自行进行监护评估两种形式做了明确要求。
(三)评估内容。明确了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以及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主要内容。
(四)评估流程及方式。明确了评估方式、制定评估方案、发出评估通知、开展评估调查、出具评估结果等环节。
(五)监护状况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根据评估结果将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状况风险进行分级,并按风险等级分类施策。
(六)监督管理。各区市民政部门对评估小组和评估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规范及明确。
(七)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机关、实施时间等。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联系人:张茜
办公电话:0631—5895606
截至目前,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民政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