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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劳动_人事_监察_其他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7-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8-03
    • 发文字号:威人社字〔2023〕2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威人社字〔2023〕2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与审计局:

    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威海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威人社字〔2023〕21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威海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

    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威人社发〔2023〕15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列扶持资金项目是指《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及具体措施中设置的扶持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到奖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健全,银行、纳税及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列入各类“黑名单”;诚信服务承诺书签订率100%;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跟踪指导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益。

    第二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奖补标准

    第六条  产业园建设项目

    对新确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主要用于产业园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活动组织、租金减免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园区平台建设、政策体系、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一)申报条件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闲置办公用房、厂房和专业化市场等设施,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的,为机构提供场地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孵化企业、拓展服务、培育市场等功能,促进人力资源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园区建成运行满一年,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园区。

    1.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产业园区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机构评审准入、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设立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或由专业机构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会议培训、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

    3.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用于培育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公共交通、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

    4.入驻机构总量不少于15家。

    (二)申报材料

    1.《产业园建设项目申报表》;

    2.园区建设规划论证报告(园区简介、管理制度、管理服务团队、基础设施、入驻机构情况、产值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3.园区管理运营方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

    4.园区扶持政策及落实情况(入驻机构享受房租补贴、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等证明材料);

    5.入驻机构名册、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产业园发展项目

    对运营管理规范、经济及社会效益显著,评审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1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获批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满2年,上年度组织开展不少于20次培训、观摩、研学、招聘会、对接交流等行业活动。

    (二)申报材料

    1.《产业园发展项目申报表》;

    2.产业园上年度运营总结报告(运营管理、优惠政策兑现、招商及项目对接活动、宣传推广、获得荣誉、入驻机构发展、经济及社会效益等);

    3.入驻机构名册、机构满意度调查等辅证材料。

    第八条  人才队伍建设项目

    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对组织30名及以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骨干机构负责人或职业经理人,到省外高校、知名企业或机构、出国(境)研学的高级研修项目给予10万元奖补;对省内高级研修项目,或组织100名及以上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开展的技能培训项目给予5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以提升人力资源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及业务能力等为主要目标,制定明确的培训活动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法规政策、业务理论、实务操作、考试考核等),培训形式灵活多样,效果显著;

    2.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业内知名人士进行授课指导,或委托国内外知名高校教师授课;

    3.有详实的经费预决算方案;

    4.高级研修项目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5课时,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不得少于15课时。

    (二)申报材料

    1.《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申报表》;

    2.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经费预决算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培训效果、学员满意度调查等辅证材料。

    第九条  助力公共服务协同发展项目

    引导机构或社会组织围绕服务重点群体和重点行业,助力公共服务协同发展。对承办250家及以上用人单位参会的大型招聘项目给予10万元奖补;对承办30家及以上用人单位参会的院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供需对接会、校企洽谈会等项目给予5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以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助力公共服务,通过各类活动为用人单位、高校、职业院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重点困难就业群体等多方搭建对接交流平台;

    2.制定明确的活动实施方案(活动名称、承办单位概况、日程安排、预期绩效等内容),形式灵活多样,效果显著;

    3.有详实的经费预决算方案。

    (二)申报材料

    1.《助力公共服务协同发展项目申报表》;

    2.活动实施方案、经费预决算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促就业项目

    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促就业、稳就业、保就业,稳岗扩岗为主要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择优给予5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响应号召助力就业创业,为重点企业、领域、行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规模大且成效显著;

    2.开展多种形式的专场招聘、零工服务、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二)申报材料

    1.《促就业项目申报表》;

    2.诚信状况材料(当月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等);

    3.为重点产业、企业或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记录;

    4.充分体现促就业实绩和成效的辅证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建设项目

    对运营管理规范、社会效益显著的人力资源协会给予1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上年度组织开展不少于20次培训、观摩、研学、招聘会、对接交流等活动;

    2.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有效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有效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升。

    (二)申报材料

    1.《社会组织建设项目申报表》;

    2.上年度协会管理运行总结报告(运行管理、党建工作、交流学习、对接推广、取得荣誉、会员吸纳发展等);

    3.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员花名册、会员满意度调查等辅证材料。

    第十二条  行业交流活动项目

    对服务重点领域及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举办的供需对接、推介洽谈、行业赛事、研讨交流等项目给予5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需要,以人力资源服务或管理为主题,有效扩大行业影响力的交流活动;

    2.预期或实际效益明显,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稳就业保就业、双招双引等有显著促进作用;

    3.制定明确的活动实施方案(活动名称、承办单位概况、日程安排、预期绩效等内容),形式灵活多样,效果显著;

    4.有详实的经费预决算方案。

    (二)申报材料

    1.《行业交流活动项目申报表》;

    2.活动实施方案、经费预决算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往期举办相关活动案例材料;

    5.活动效果、学员满意度调查等辅证材料。

    第十三条  引才项目

    上年度用人单位采购猎头服务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称号(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和猎头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引进的人才同时获得多种称号的,按最高等级标准进行奖补。

    (一)申报条件

    1.受用人单位委托,从市外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且已发布任职通知),到岗工作满6个月且目前为在职状态;

    2.签订合同当年度或申报本项目年度入选国家、省、市有关人才称号;

    3.符合“年薪50万元以上”条件的人才,需为我市急需紧缺人才,在运营管理、科研创新、生产技术改进等方面为用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

    4.引进同一人才的用人单位和机构已享受省、市其他引才奖励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引才项目申报表》;

    2.用人单位与机构签订的引才服务合同、服务费结算证明;

    3.人才称号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任职及薪资证明、社保缴费凭证、完税凭证等辅证材料;

    4.用人单位及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理论及标准化研究项目

    对完成行业前沿理论课题研究、标准化制定及推广,成果突出、有效促进行业发展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围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前沿理论开展研究,或主导、参与制(修)订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各级标准,结题时间不超过2年。

    (二)申报材料

    1.《理论及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表》;

    2.结题报告、标准文本、推广实施总结报告等辅证材料。

    第十五条  成长创新项目

    对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技术、模式,实施运行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机构或企业,按创新赛事或评审等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有一定的发展规模或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服务产品(不含劳务派遣),近两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持续增长;

    2.自主开发运用人力资源服务新型技术或产品,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我市行业发展起到推动引领作用。

    (二)申报材料

    1.《成长创新项目申报表》;

    2.近两年度财务报表、纳税凭证;

    3.创新服务产品、奖项或品牌荣誉等辅证材料。

    第十六条  参展补助项目

    对经批准参加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展会的机构、企业、产业园区,给予展位制作费用50%的奖补(如有上级补贴,则享受剩余部分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积极响应山东省及威海市推动行业发展战略,代表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行业展会,通过展位制作和搭建,有效展示创新产品、前沿技术、服务模式等;

    2.未完成行业活动参展任务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参展补助项目申报表》;

    2.近两年度财务报表、纳税凭证;

    3.创新服务、奖项或品牌荣誉等辅证材料。

    第十七条  对行业发展或年度亟需开展的其他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商定后,视情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遵循“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确保成效”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般于每年6月底前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初审推荐。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将书面推荐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项目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认定。

    (五)集中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各类项目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确定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印发项目确定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确定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完成项目扶持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需执行的项目一般应于确定文件印发后10个月内完成,项目执行完毕30日内开展绩效自评,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项目执行总结报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际产出和项目实施效果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财政局。项目无特殊事由未执行或存在结余的,收回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不明显或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取消项目单位后续申报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级扶持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车辆和房产购置、偿还债务及其他与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