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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2023-08-0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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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9月1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威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电子邮箱:fzbzfjd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5897608

    威海市司法局

    2023年8月3日




    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跨部门综合监管,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之间建立的一种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联动配合监管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跨部门综合监管坚持协同配合、重点突出、精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主体) 跨部门综合监管以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以关联监管事项为基本单元,按事项逐一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的组织申报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组织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

    第七条(监管方式) 跨部门综合监管以部门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专项检查、联合行政处罚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日常联合检查) 日常检查中,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监管对象的行政检查事项关联或可以同时实施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第九条(清单管理) 跨部门综合监管实行清单化管理,由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权责清单等,对照省级清单,制定公布本级本领域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事项清单。

    第十条(清单内容) 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应当包含主管部门、责任分工、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依托平台) 跨部门综合监管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实施,监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平台并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监管领域)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民生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第十三条(特殊领域) 在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领域,推行跨区域综合监管。

    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方面,推行跨区域联防联治。

    第十四条(风险隐患联合监测) 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分级分类监管系统等,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分级分类监管) 跨部门综合监管应当与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问题线索联合处置)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由首先收到问题线索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置,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第十七条(监管信息衔接) 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线索移交、联合查处、案件研讨、情况通报等机制。

    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审管衔接机制,明确审管衔接边界、协作配合机制、审批监管结果通报等内容。

    第十八条(行刑衔接)  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智慧监管) 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托智能监管系统实现移动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远程监管、实时监管。

    第二十条(信息共享共用) 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责任承担)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监管缺失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责或者免责。

    第二十二条(颁布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关于《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10月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均要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着力解决执法过程中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二、决策依据及制定过程

    今年上半年,我市被省司法厅确定为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部分领域被省市场监管局确定为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在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方面,我市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先后推行了综合执法、审批制度改革、联合执法等跨部门综合监管举措,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调研发现,依然有企业反映迎检负担重、被检查频次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压减涉企检查频次、不断提升监管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司法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本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制度规范、组织实施、责任追究、附则五章,共2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的制定目的、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及职责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坚持条块结合、协同联动、重点突出、务实有效的原则。以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主体,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为配合主体。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体制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经济领域,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制度规范。主要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了清单应包括的详细要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配合部门编制综合监管合规指引,并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制定并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监管以部门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检查、联合行政处罚等方式开展。

    第三章组织实施。主要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程序、多种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及监管协作机制的建立进行了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各相关配合部门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实现检查任务后台磋商、线上分发,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被监管对象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合理确定监管对象的差异化抽查比例,要与相关配合部门探索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多种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并进行联合处置,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监管风险预警系统。跨部门综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治理措施,实现多种手段有效衔接与整合。另外,对综合监管中审批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的审管衔接及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责任追究。主要对在组织和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对有关机关和人员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附则。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综合监管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对《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四、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兰翔

    联系电话:0631-5897608

    威海市司法局于2023年8月3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关于《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23年9月1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