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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3-08-1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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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理顺供热价格矛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山东省供热条例》《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我委牵头拟定了市区(含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 9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5231737

    电子邮箱:JGGL@wh.shandong.cn

    通信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9室,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一、调整原则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供热及环保成本等因素,拟适当调整市区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改革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供热价格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8元执行。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三)房产证未载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

    (四)房产证未计算面积的楼层,安装使用散热器的收取供热费,计费面积由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

    (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元。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为理顺供热价格矛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经过调研论证,拟定了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是改革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

    二是适当调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