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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3-08-1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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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理顺供热价格矛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山东省供热条例》《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我委牵头拟定了市区(含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 9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5231737

    电子邮箱:JGGL@wh.shandong.cn

    通信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9室,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一、调整原则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供热及环保成本等因素,拟适当调整市区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改革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供热价格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8元执行。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三)房产证未载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

    (四)房产证未计算面积的楼层,安装使用散热器的收取供热费,计费面积由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

    (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元。

    草案解读


    现将《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方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现行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是2004年制定的,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元,已19年未作调整。期间影响供热成本的主要因素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同时叠加供热时间延长、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增支因素,供热成本上涨明显。经成本监审,2020—2022三年平均单位含税成本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1元,成本价格倒挂12.1元,供热企业经营压力大,影响居民正常稳定用热。另外,供热计费的使用面积是由供热企业人工测量的,受测量条件、方法、房屋状态等因素影响,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为确保广大居民冬季正常有序采暖,需要改革供热计费面积,并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二、决策依据

    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等有关规定。

    三、制定过程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在调研论证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拟定了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适当理顺市区供热价格矛盾,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压力,确保广大居民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

    五、内容解读

    《方案》包括调整原则、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说明三部分。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二是适当调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有关事项说明明确了特殊用户供热价格,包括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以及房产证未计算面积的楼层。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价格管理科,兰红玲;

    联系电话:0631-5231737。


    《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自8月14日至9月14日,对牵头拟定的《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方案》),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价格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梳理研究,现就《方案》有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阁楼不安装使用散热器不收费”的意见建议

    已采纳。阁楼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但是阁楼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仍要收取供热费。

    二、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动态调整价格”的意见建议

    适时采纳。下一步,将结合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理顺情况,根据煤炭价格变动,适时探索建立煤炭与供热价格联动机制,实现供热价格根据煤炭价格动态调整,及时反映供热成本中的煤炭价格变化,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不上调供热价格”的意见建议

    未采纳。主要考虑:此前居民供热价格是2004年制定的,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元,已19年未作调整,按可比口径,多年来在全省一直处于最低水平。期间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同时叠加供热时间延长、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增支因素,供热成本上涨明显,成本价格倒挂严重,供热企业经营压力大,影响居民正常稳定用热。此次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后,仍未弥补供热成本,在全省仍处于较低水平。

    四、关于“继续按使用面积计费”的意见建议

    未采纳。此前,全省居民住宅供热仅有包括威海在内的2个地市按使用面积计费,其他14地市均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费。目前市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产证)均未载明使用面积,供热计费的使用面积是由供热企业人工测量的,受测量条件、方法、房屋状态等因素影响,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2000年以后,市区颁发或换领的房产证载明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少部分没有套内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测绘规范测量确定。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公摊部分大多没有散热设施,直观上未供热,而套内建筑面积是在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扣除公摊面积。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借鉴其他地市做法,改革市区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

    另外,对居民提出的提高供热质量、加大按热计量收费推广力度等意见建议,转有关部门、供热企业落实处理。

    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市价格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