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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劳动_人事_监察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8-08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8-10
    • 发文字号:威人社字〔2023〕2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人社字〔2023〕2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制度,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办案指导方面智力支撑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过硬、品德高尚、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二)热爱调解事业,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调解员证、仲裁员证或劳动关系协调员证,具有2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历,调解成功率较高,或曾成功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参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充分发挥引导协商调解作用;

    (四)具有正常履行调解专家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相关调解业务专长。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疑难案件研讨和重要课题调研,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二)宣传普及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授课及各类普法活动;

    (三)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或提供专业处理意见。

    第五条  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专家不得以入库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本人或近亲属与所委派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入库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应履行以下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征选程序,由个人申请或部门单位推荐,市直部门及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择优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核并组织专业评审,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聘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根据复核和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专家资格。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接受委派工作的;

    (四)因从事委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以专家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为自己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七)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不再续聘或解聘的,收回专家聘书,通报所在单位,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维护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组织入库专家选聘、审核、发证、复核、续聘、解聘等工作;

    (二)协调专家参加有关工作或活动,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录入、管理和维护专家数据库,建立工作档案,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