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高校引才留才奖励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人社发〔2023〕19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工委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现将《威海市高校引才留才奖励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威海市高校引才留才奖励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校向我市产业一线输送人才,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威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威海英才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推荐一定数量毕业年度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高校(含职业学院,下同),发放高校引才留才奖励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发放条件
第四条 本科院校每年推荐30名以上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年度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驻威高校每年推荐50名以上。
第五条 专科院校每年推荐50名以上专科毕业年度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威海职业学院600名以上,威海海洋职业学院200名以上,其他驻威高校100名以上。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所高校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其中,威海职业学院按照超出500名之后人数计算,威海海洋职业学院按照超出150名之后人数计算。
第七条 对毕业生留威数量100人以上且留威增长率前3名的驻威高校,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开展就业创业活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九条 高校引才留才奖励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高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高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推荐到我市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名单。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提交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核,核对每所高校推荐毕业生数量和奖励金额,以及留威增长率前3名的驻威高校。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高校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基本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受奖励的高校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高校须对提供的毕业生名单认真审查,符合条件方可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高校,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追回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