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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民发〔2023〕17号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为加强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床位资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6号)文件要求,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了《威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8日
威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兴办、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办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四条 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五条 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 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市民政部门(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入住评估和组织轮候等工作,定期向区市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第二章 轮候申请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设置入住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其中,符合特殊保障通道条件的申请人无需等待,随到随住;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九条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以下老年人开放:
(一)城乡特困供养的老年人;
(二)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
第十条 优先保障通道面向以下老年人开放:
(一)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完好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
(二)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中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
第十一条 普通轮候通道面向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情形之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老年人开放。
第十二条 特殊保障通道和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应向镇街提出申请,由镇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发或认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其中,现役军人家属还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现役军人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轮候时,需提交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可以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同时应提交《威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公办养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应即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评估轮候。
第十四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联系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更新个人信息。申请人自愿退出的,将不再参与排位轮候。
第三章 能力评估
第十五条 区市民政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或由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
第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或评估机构应按照申请人所属轮候通道及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评估工作。未按约定日期前来办理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五个等级。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要将评估结果于评估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办养老机构及申请人,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可根据公办养老机构及属地民政部门的建议或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天内完成复核评估,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并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
第十九条 除城乡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外,其他申请人的能力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入住安排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依据床位空置情况,按轮候通道的优先次序及其在归属通道内申请时间顺序通知申请人入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接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通知后,应将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体格检查全套资料等材料原件交公办养老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老年人应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入住期间,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应对老年人进行再次评估,如评估结果显示老人不再适合在当前机构或当前区域居住的,监护人应当服从机构要求对老年人入住情况进行调整。如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及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入住评估轮候:
(一)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经评估机构电话、短信通知入住后,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公示空余床位信息。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临时安置及保障特殊保障通道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区市民政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应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及时对公办养老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公示。公办养老机构应每月对排位轮候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加密公示,并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