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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16240Y/2023-04516 发布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时间: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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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法规及政策要求,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时提交的地址信息表述常有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的情况,登记机关录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也存在此问题,导致部分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难以查找,无法提供地址准确定位和精确共享,给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民生服务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随着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实施,一些申请人虚假承诺,利用虚假地址骗取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各职能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带来了压力。

为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政法委、市场监管、大数据等部门和单位,就加强数据共享、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工作进行会商,并广泛听取了各基层部门及社会面意见,通过增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防范虚假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和准确度,最终起草了《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出台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和《威海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威办发〔2023〕7 号)等文件。

三、制定过程

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以山东省住所申报承诺制为基础,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形成《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7条,经沟通研究,吸纳5条,最终形成《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一)进行标准化地址登记。将统一地址库和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申请人输入房产证书有关事项,房产证书地址自动带入;或输入住所(经营场所)的关键字段进行核对,选择统一地址库生成的标准地址的自动带入,免去人工输入。通过手动输入住所(经营场所)的,系统自动反馈至地址库系统,由网格员进行核查,完成核查后,将核查地址情况反馈至“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应用服务平台”,登记机关根据反馈情况依法处理。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在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内的,应用统一地址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只需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不愿承诺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未纳入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内的,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加强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经查属实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警示管理系统,对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股东再投资设立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对委托代理人再代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加大审查力度。

五、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一科 孙凯悦

联系电话:0631-589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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