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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2023-12-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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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地方性法规《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对送审稿依法进行审查,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本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我市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月13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

    联系电话:5897300

    电子邮箱:fzbfzk@wh.shandong.cn


    威海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3日



    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物质和能源,加速物质和能源的循环,创造经济价值的方式。主要包括物质回收、物质转换和能源回收。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重大问题,统筹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标准分类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的单位处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对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情况进行统计。

    第七条 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害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厨余垃圾应当采用产沼、制肥、生物养殖、提炼生物柴油、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鼓励厨余垃圾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物混合,综合处置利用。

    鼓励对贝类垃圾单独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其他垃圾,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通过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将焚烧后的炉渣、飞灰等进一步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实施许可部门应当按照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原则,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进涉及生活垃圾许可事项的标准化。

    第十一条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有条件的住宅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除就地资源化处理外,厨余垃圾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单位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与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厨余垃圾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以及其他生活垃圾。

    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符合收集运输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

    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可以有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保持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时清理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并运送至依法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

    第十五条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理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单位。

    第十六条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接收厨余垃圾;

    (二)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三)建立处理台账,对每日收运、处置的厨余垃圾进行登记,并按照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四)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环境检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检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开。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厨余垃圾饲料化处理应当对病原菌进行灭杀。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相邻地区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 鼓励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餐饮饭店、家政服务、商业零售、快递包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住宿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制定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问题,自2016年以来先后10余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提出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

    二是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内在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符合威海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三是符合住建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省级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21〕58号)规定地级市应出台地方性法规。目前威海已出台《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属于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政府规章,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

    四是推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威海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当前全市日均产生其他垃圾约3474吨,较去年3181吨增长9个百分点。而我市焚烧发电厂设计处理能力为3800吨,随着时间发展,一旦产生超量垃圾将难以有效处理。而通过垃圾分类可以将30%的其他垃圾分离出来、进行资源化利用,解决垃圾处理难问题。

    二、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济南、成都、贵阳、宁波、深圳等城市先进做法和工作经验。

    三、制定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研究了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各项新要求,参考外地制度规定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威海市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立法程序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在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进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7月31日,未收到修改意见及建议。向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各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等20个相关单位,4名单位食堂代表,1家餐饮企业征求了意见建议,并按照相关意见进行了必要修改,最终形成了《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对送审稿依法进行审查,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本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规定以生活垃圾四分类为基础,针对不同分类的生活垃圾,对其资源化利用的途径、主体和处置结果进行了规定,将有效规范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四条,对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是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应当采用产沼、制肥、生物养殖、提炼生物柴油、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通过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规范了厨余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工作全流程管理。包括前端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符合的收集、运输、处置规定;中间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后端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

    四是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共同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逐步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是规定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司法局

    联系人:吕阳

    联系电话:0631-5897300

    关于《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推进民主、科学立法,威海市司法局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关于《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支持相关制度建设内容。对公众提出的对规定实施过程的评估或考核,制定实施操作细则等问题,属于后续执行层面的问题,已转交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感谢社会各界对本次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