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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23〕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精致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养效率,更好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有序便民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范围
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公交车枢纽站、公交车首末站、公交车停车场和保养场(以下简称“公交车停保场”)、公交车停靠站(含港湾式停靠站,下同)、公交车专用道、公交车候乘设施(候车亭、站牌、座椅、电子站牌)等。
二、明确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职责
属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应确定专责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管理,本区域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市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分类理顺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审核程序
(一)新建及改造市政道路前,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征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负责,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
(二)新建及改造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前,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征询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负责,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
(三)根据公交企业或群众诉求,需增设、搬迁、改造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及候乘设施的,由公交企业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需求意向,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征询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投资建设、交付使用。
(四)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时,牵头负责规划、建设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应组织征询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的意见,视情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要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
(五)较大的公交枢纽站、综合客运枢纽、公交车停保场等项目建设,需按照有关规划和程序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或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确定投资建设主体,确定公交企业作为投资建设主体的,应纳入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核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联动协作。建立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协商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财政、国资、行政审批服务、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等参与,定期协商解决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有关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二)吸引社会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建、运营和维护。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优化市场准入,加强政策扶持,着力打造优良营商环境。
(三)统筹用地保障。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安排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四)做好分类处置。全面梳理现有已配建的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产权,仍由原产权或使用主体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属需新增设、调整、升级换代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鼓励开发利用。鼓励加强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开发利用,开发收益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运营和基础设施维护投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公交车候乘设施配建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公交车候乘设施精致实用、形象统一。
(六)实现共享共用。各公交企业要加强资源共享,根据区域城乡公交线网总体规划设置,开放所属社区首末站、枢纽站、中途停靠站及候乘设施等,全面公布途经或停靠公交线路、班次间隔、发车(到站)时间等信息,方便群众候乘选乘。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