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司法局在学习借鉴《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威海市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1月6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威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电子邮箱:fzbzfjd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5897608
威海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6日
威海市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有效履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合法、公正、公开、文明,坚持预防、教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综合运用各类检查方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章 组织行政执法检查
第七条 常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对象、频次、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较大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和分工;
(二)规范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
(三)准备执法检查登记台账、执法文书以及交通、取证、通信等执法装备。
第十条 对在固定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者送达书面文件等方式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主体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和形式;
(三)对被检查主体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人员名单。
按照前款规定向被检查主体下达检查通知对检查的实施有明显不利或者对有违法嫌疑对象实施检查时,可在事前适当时间通知或者不予通知。
第三章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暗查时除外):
(一)向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内容、要求、有关权利义务等;
(二)告知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证件或者资料;
(三)就有关问题展开询问,查明情况;
(四)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消除;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实施以下行为:
(一)依法开展检查、检测、勘验、拍照、录音、录像、鉴定、抽样取证等工作;
(二)查阅、审核、复制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征得同意,事后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五)其他依法可以实施的检查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采样、保管、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等相关费用,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达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记入行政执法检查台账;
(二)对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
(五)对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办理;
(六)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制度相关要求,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台账,客观、真实记录检查情况。
检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检查记录需要被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方式获得。被检查对象拒不签名、盖章或者对所查事项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备注说明。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对象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暴力抗法或者煽动围攻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应当冷静应对,保护自身安全,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固定现场证据,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接到实名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情况,不得对投诉、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泄露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或对其实施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未按要求落实行政检查制度或者在行政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接到的有关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改正。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回告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责任:
(一)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检查计划履行职责到位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依纪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关于《威海市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决策依据及制定过程
在学习借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以及省司法厅省委编办制定的《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等有关规定、广泛听取执法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威海市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征求了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本草案。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执法检查的组织、执法检查的实施、责任追究、附则五章,共2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制度建设及人员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应当依法、公正、公开、文明,坚持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高执法检查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执法检查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章执法检查的组织。主要对检查计划的制定、检查机制及检查方式的适用、通知行政相对人的时间及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开展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执法检查应当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对在固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实施常规执法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内容通知相对人,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时间通知或不通知。
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实施。主要对执法检查的实施程序、行为内容、检查结果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执法检查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按照出示证件、告知内容、询问问题等程序进行。实施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应当结合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音像记录,可以依法实施规定的行为,相关检验检测等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主体承担,邀请专业机构等人员开展辅助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台账,客观真实记录检查情况,实施执法检查,不得超越范围权限、不得妨碍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并做好保密工作。遇有不配合检查、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执法检查结束后,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落实执法监督职责以及可以对相关机关及人员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附则。对《规定》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四、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兰翔
联系电话:0631-5897608
威海市司法局于2023年10月6日,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关于《威海市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23年11月6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