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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威海发字〔2023〕182号
各区市海洋发展(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海洋发展局制定了《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威海市城市风貌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6日。
附件:《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适用情形 | 具体裁量阶次 |
1 | 对擅自在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 第二十九条 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 擅自在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 |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的罚款 |
2 | 对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行政处罚 |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海水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 从轻: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不足10公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10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50公顷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浪堤、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配齐设备,降低灾害损害。 | 从轻:对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损害程度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对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损害程度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对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损害程度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对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限制他人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 第三十条 除港口管理区、军事管理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不得限制他人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 | 一般: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不足1公顷,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1公顷以上,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海洋牧场平台未配备并开启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的行政处罚 | 《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海洋牧场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从轻:海洋牧场平台已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号灯、号型,但未保持正常运行且拒不改正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海洋牧场平台未配备并开启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且拒不改正的 | 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海洋牧场平台未配备并开启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且拒不改正,造成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对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的行政处罚 | 《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一条 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从轻: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 | 对实时海况不适宜登临或未按规定撤离海洋牧场平台的行政处罚 | 《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当实时海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乘海洋牧场平台;已登临海洋牧场平台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撤离: | 从轻:对实时海况不适宜登临或未按规定撤离海洋牧场平台的 | 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对实时海况不适宜登临或未按规定撤离海洋牧场平台且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对实时海况不适宜登临或未按规定撤离海洋牧场平台且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 ||||
8 | 对海洋牧场平台登乘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 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从轻: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不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不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或拒绝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不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不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或拒绝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经劝阻后仍不改正,且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 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不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不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或拒绝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经劝阻后仍不改正,且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 | 予以警告,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