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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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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0-2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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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3〕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12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威政办字〔2016〕86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设区的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2)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3)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4)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组织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台港澳办、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侨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威海海关、威海海事局、威海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威海军分区、91827部队、武警威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威海联通公司、威海移动公司、威海电信公司、威海供电公司、威海机场、市水务集团、威海桃威铁路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台港澳办、市侨联、市外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过程中涉外、涉侨、涉台港澳相关事宜。

(3)团市委:负责支持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4)市科协: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5)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接收、调拨、管理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市级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项目;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上级预算内投资支持;负责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7)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和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相关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部门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收集汇总校舍损毁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医疗物资和应急物资紧急生产;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正常使用。

(9)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趁灾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

(10)市民政局:协助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属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做好突发因灾死亡人员殡葬工作。

(11)市财政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受灾情况,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相关优惠政策。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监测、分析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及处置工作。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民房、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基础设施修复;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受灾群众转移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6)市水务局: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及应急供水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县级加强与农业承保机构协调,做好勘查定损理赔工作。

(18)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掌握渔业受灾情况,指导开展相关补救与恢复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

(20)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1)市卫生健康委: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指导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卫生防病防疫、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2)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抢险救灾部队饮食供应保障工作。

(23)市应急局: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承担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速报、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并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对本市企业生产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

(25)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6)市国动办: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发布灾害警报信号;充分利用人防设施设置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发放场所等。

(27)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等监管部门,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勘查理赔工作。

(28)市林业局: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按照要求参与森林草地火灾应急处置;负责掌握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29)市气象局:负责对各种气象灾害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0)威海海关:为抗灾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进出境提供服务。

(31)威海海事局:为运输抗灾救灾物资、设备船舶进出港口提供服务。

(32)威海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33)威海军分区: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4)91827部队、武警威海支队:组织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5)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地火灾灭火救援工作;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36)威海联通公司、威海移动公司、威海电信公司:做好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工作;快速抢修毁坏通信设施,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37)市水务集团:负责保障城市供水,确保用水安全。

(38)威海供电公司:负责公用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序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9)威海机场、威海桃威铁路公司:负责恢复机场和铁路受损基础设施,保障运输畅通;组织运送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等。

2.2办事机构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作为市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办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组织制定预案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区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减灾委根据情况确定。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

(1)技术专家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研究,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威海海事局、威海军分区、91827部队、武警威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组成,负责组织专(兼)职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转移和安置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动办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保证转移人员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抗灾救灾物资、设备调度和供应,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

(8)应急通信、气象和海洋水文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市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服务;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做好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市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10)涉外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港澳办、市侨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外办组成,负责接待台港澳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台港澳和外籍人员有关事宜。

(11)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务集团、威海供电公司及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灾区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抢险、恢复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善后处理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灾害善后处理和理赔工作。

2.5专家组

市减灾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和总体评估;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技术支持;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对灾害预防和救援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3运行机制

3.1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林业、气象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各区市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2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2.1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属地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情况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对造成区市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市应急局接报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厅。以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属地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5时前向本级政府(管委)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每日16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管委)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属地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厅。

(3)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各区市政府(管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域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在报请同级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3.3.1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或40万人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按照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政府或市政府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政府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②市政府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减灾办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或市减灾委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局可申请省应急厅派出专家支援。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威海机场、威海桃威铁路公司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⑤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威海军分区、91827部队、武警威海支队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⑥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发展改革委、威海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行业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为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⑦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⑧市应急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市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⑨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灾害评估有关部署,在省应急厅指导下,市减灾委组织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⑩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3.2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者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者0.15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者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②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③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减灾办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局可申请省应急厅派出专家支援。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和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威海机场、威海桃威铁路公司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⑤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为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⑦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⑧灾情稳定后,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省应急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⑨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3.3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5万间或0.05万户以上、0.3万间或0.1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者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报告后,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办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及属地区市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②市减灾办派出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救灾工作。

③市减灾办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灾区救助支持措施。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⑤市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⑥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应急厅。

⑧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3.4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3万间或者0.01万户以上,0.15万间或者0.05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者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市减灾委领导同意后,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②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③市减灾办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⑤市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⑥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3.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3.3.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3.4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4.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上级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

(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3.4.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各区市政府(管委)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管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3)根据受灾区市政府(管委)或者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上级及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发展改革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3.4.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2)市应急局视情组建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灾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3)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灾区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向上级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上级拨付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财政局、应急局。市财政局、应急局收到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区域绩效评估结果后,派出工作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应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救灾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5保障措施

各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自然灾害队伍、资金、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3.5.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1)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长效投入,督促各区市政府(管委)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各区市政府(管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各区市政府(管委)根据市政府统筹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捐赠和援助。

(7)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3.5.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市、县、镇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区市政府(管委)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3.5.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3.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紧急医疗救治。

3.5.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铁路、公路、水运、机场等单位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2)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持有市级以上政府或其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出具证明(标识)的人员、车辆,应予以免缴路桥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3)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进出灾区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3.5.6装备和设施保障

(1)各级政府为有关部门配备必需设备和装备。各区市政府(管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区市政府(管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区市政府(管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3)各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通信等基本需要。

(4)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队伍战斗力。

3.5.7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2)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4)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区市政府(管委)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3.5.8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3.5.9科技保障

(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3.5.10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加强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2培训

市减灾办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和处置能力。

4.3考核奖惩

市减灾办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督导有关地区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责任落实。

5.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5.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