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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2-09-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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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有效控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威海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修订了《威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29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威海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电话:0631-5220119

    邮箱:whdgs2018@163.com


    威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标准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级别

    3.2预警法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预防措施

    3.5预警状态结束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应急响应

    4.3应急联动

    4.4区域合作

    4.5响应终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与评估

    5.4恢复重建

    6信息发布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7.2财力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基本生活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治安维护

    7.8人员防护

    7.9通信保障

    7.10公共设施保障

    7.11科技支撑

    7.12法制保障

    7.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8.3考核奖惩

    9附则

    9.1预案修订

    9.2预案解释

    9.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我市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能力,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及公共卫生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Ⅳ级(一般)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市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较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者泄漏;

    (6)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重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我市在影响范围内;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市在影响范围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市在影响范围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分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防治,科学防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网信办、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威海海关、荣成海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加强属地新闻网站和网络媒体平台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农业农村部门和省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指导疫区内人群防护、高危人群医学观察等工作,并及时与农业农村部门互通疫情信息;根据现场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做好现场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市级政府投资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组织开展重要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和调控。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支持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技术研究,参与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推广。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市级经费的筹集分配,做好相关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疫情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组织疫区公共环境清扫和消杀,组织城市管理队伍参与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野外巡护,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治安管理案件;依法查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以及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等犯罪案件。

    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组织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按规定做好车辆消毒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牵头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威海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打击走私畜禽及其产品,督促做好国际运输工具消毒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荣成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打击走私畜禽及其产品,督促做好国际运输工具消毒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

    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市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或区市政府(管委)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并建立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物资保障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建立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试剂、器械等防控用品;及时调拨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费。

    (2)封锁扑杀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及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的扑杀,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3)疫情监测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林业局、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威海海关、荣成海关、各区市畜牧系统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疫情追根溯源,疫情排查监测及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免疫注射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各区市畜牧系统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对受威胁区所有畜禽强制免疫。

    (5)人员防护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区市卫生健康、畜牧系统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密切接触畜禽人群的疫情监测,人员防护的指导,坚决阻断畜禽疫情向人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6)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市公安局(分局)组成。负责承担社会治安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协助扑灭疫情等工作。

    (7)信息新闻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各区市政府(管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2.5专家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疫情应对措施和响应级别调整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等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可能在1个区市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可能在1个区市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可能发生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黄色预警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可能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可能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可能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可能5个以上区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有可能发生丢失或者泄漏;

    (6)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有可能发生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橙色预警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市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我市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市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可能在我市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可能传入我市或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我市可能在影响范围内;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有可能在我市继续扩散趋势;

    (6)我市可能发生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红色预警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市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市可能在影响范围内;我省2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市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3)我市可能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可能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我市可能发生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批准发布。

    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同时向省指挥部报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蓝色、黄色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布的疫情预警,部署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有重点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

    橙色预警预防行动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对疫情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区以及我市其他的疫情跟踪监测,随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与省畜牧兽医局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定期和临时疫情会商,依据疫情变化发展情况,及时提出预测意见,由省畜牧兽医局向省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预警区所在区市政府(管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情灾害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

    红色预警预防行动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对预警区域的疫情跟踪工作,随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与省畜牧兽医局保持密切联系,实施不间断疫情会商,依据疫情变化发展情况,及时提出预测意见,由省畜牧兽医局向省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预警区所在区市政府(管委)迅速行动,进一步强化疫情灾害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

    3.4预警预防措施

    疫情预警发布后,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岗在位,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控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加强疫情信息监控、收集,疫病防控技术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封闭式管理进行督查,对养殖场(户)、屠宰场(点)、侯鸟栖息地等进行消毒。

    检查、调集所需应急防疫物资和设备。

    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疫情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5预警状态结束

    市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辖区内各种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海关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等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2)报告形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等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报所在地区(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市内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内呈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疫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防疫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由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全市防疫Ⅳ级响应公告。

    (3)响应措施

    工作会商。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听取动物疫情、人间疫病、市场相关动态等情况汇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相应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省防疫办。

    工作部署。市指挥部视情况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防疫工作,向全市发出做好防疫工作的通知,各区市指挥部对本辖区防疫工作做出安排。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者泄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疫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防疫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由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全市防疫Ⅲ级响应公告。

    (3)响应措施

    工作会商。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听取动物疫情、人间疫病、市场相关动态等情况汇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相应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省防控办。

    工作部署。市指挥部视情况召开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防疫工作,向全市发出做好防疫工作的通知,各区市指挥部对本辖区防疫工作做出安排。

    4.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市在影响范围内;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我市在影响范围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市在影响范围内;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我市在影响范围内;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疫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防疫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全市防疫Ⅱ级响应公告。

    (3)响应措施

    工作会商。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听取动物疫情、人间疫病、市场相关动态等情况汇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相应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省防控办。

    工作部署。市指挥部视情况召开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防疫工作,向全市发出做好防疫工作的通知,各区市指挥部对本辖区防疫工作做出安排。

    4.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市在影响范围内;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市在影响范围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市在影响范围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疫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防疫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动用全市力量进行处置,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全市防疫Ⅰ级响应公告。

    (3)响应措施

    工作会商。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疫情进行会商评估,分析应对措施。

    工作部署。市政府发出防控疫情的紧急通知,宣布全市进行紧急疫情防控并发布公告。各区市指挥部要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联动,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畜牧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专家组立即赴疫点疫区,指导应急处置。

    4.3应急联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和现场应急处置的一切事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封锁扑杀组、疫情监测组、免疫注射组、人员防护组、治安保卫组均属于赴疫区现场和应急工作队伍,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市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新闻组、物资保障组、专家组接受市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根据需要可以派员赴疫区现场,到达现场的人员均接受市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疫区区市政府(管委)、各级各类应急处置队伍均接受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4.4区域合作

    市政府指导、协调区市之间的疫情处置与合作,加强疫情应急准备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协作联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时,市指挥部应及时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应急支援请求。接到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应急联动请求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并在两小时内答复对方。

    4.5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属地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属地区(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指挥部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2)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3)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者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4)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配、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5.3调查与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调查与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4恢复重建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信息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组织、协调下,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人力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建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市预备队伍主要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要相对固定。

    7.2财力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2)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3)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政府要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3物资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要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通信工具、扑杀器械和其他用品。

    7.4基本生活保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障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开展相关疾病的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8人员防护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科学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7.9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信频率等予以保障。

    7.10公共设施保障

    市指挥部牵头,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公共设施的修缮与维护工作。

    7.11科技支撑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7.12法制保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7.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海洋渔业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气象水文海洋信息。并根据相关信息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调整部署。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因地制宜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的方式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8.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印发的《威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为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要求,各级政府都须制订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发展,进行必要修订。威海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部门,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变动情况和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重新修订了《威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