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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08-18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8-18
    • 发文字号:威审服字〔2022〕1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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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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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店开设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范》的通知

    威审服字〔2022〕13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药店开设审批, 规范药品经营许可审批行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重点任务, 制定了《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店开设审批实行告知 承诺制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店开设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优化药店开设审批,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药品零 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决定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店 开设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范。

    一、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 (零售) 许可。

    二、适用范围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申请条件

    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应符合当地常住 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 符合方便群众购 药的原则, 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 )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1 ) 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

    (2) 药品采购管理;

    (3 ) 药品验收管理;

    (4) 药品陈列管理;

    (5 ) 药品销售管理;

    (6) 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

    (7) 药品拆零管理;

    (8 ) 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9) 记录和凭证管理;

    (10)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11 )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12) 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3 )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4) 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15 ) 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16)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7)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8)计算机系统管理;

    (19) 药品追溯的规定;

    (20)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 由总部统一制定, 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二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 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 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 营业时间, 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1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应当至少配备1 名药士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 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3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三 )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四)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 施以及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 必 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1 ) 企业应有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场所面积 (同 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不少于 20 平方米.

    (2)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 他区域有效分开.

    (3 ) 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 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企业营业场所应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 并安装空调以满足营业场所环境舒适, 药品储存、销售、陈列区

    (库、柜 ) 应配备有效调节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确保药品储存、陈列温度符合药品包装、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

    (4)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营业设备: 配置与经营范 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包装标示贮藏要求的存放和陈列 药品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阴凉柜 (区 ) 、冷藏柜 (箱) 等 ); 药品拆零销售的, 应配备符合拆零及卫生要求的调配工具、包装 用品; 配备有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并满 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5 ) 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通风、防潮、 防虫、防鼠等设备。陈列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按剂型、用途 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并设置醒目标识, 分类类别标签字迹清 晰、放置准确;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 经营非药品应当 集中设置专区, 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 并有醒目标志。

    (6)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计算机系统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相关规定, 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 与 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陈列、养护、复核等系统功 能形成内嵌式结构, 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对不符合药品监 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 及控制, 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7 )企业设置药品仓库的, 其使用面积与功能应与经营规 模相适应, 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关规 定, 设置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相对固定的验收场所, 不合格药品应设置专门区域, 并实行色标管理。

    (五 )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

    四、申请材料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向各区 (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 并

    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数据共享免提交) ;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 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及个人简历;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主要设施、设备目 录清单;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

    6.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

    7.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五、告知承诺制内容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书面承诺已达到审批条件, 审 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免于现场核验。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 定后, 由监管部门承接后续监管职责, 并对其承诺事项进行相关 监督检查工作。

    (一 )一次告知申请人现场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申请人进行 自查自评并签订《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开设审批 告知书》和《免于现场验收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 定, 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二)审批部门发证后即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 个月内对申请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人 应配合检查。

    六、办理流程

    (一 ) 申请、告知

    申请人提出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申请, 审批 部门一次性告知实行告知承诺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 方式办理。申请人网上申请、全程网办, 告知书和承诺书样本可 以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威海市站点下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核 发事项办事指南中下载。 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 . 事项名称;

    2 .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3. 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4.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5.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申请人承担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二 ) 承诺

    申请人应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已达到审批条件;

    3.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4.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 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 同意将承诺书公开, 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 律责任;

    6.承担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三 ) 审批

    审批部门线上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和签署的告知书、承诺书, 应即时作出决定, 向申请人邮寄审批结果。审批结果作出后应及 时将审批信息 (包含告知承诺情况) 推送监管部门。

    七、审批时限

    原承诺时限: 4 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 2 个工作日。

    八、其他要求

    1.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 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2.在受理申请时, 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和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告知承诺书由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4.各区县审批服务局要修订完善办事指南 (含示范文本) 并公开, 供申请人查阅使用。                                

    5.《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的通知》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6. 此规范内容若与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不一致, 以国家、省、市文件为准;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1.《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开设审批告知书》

              2.《免于现场验收告知承诺书》


    附件1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开设审批告知书


    为落实药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贵单位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已知晓《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鲁药监药市[2019])乙类非处方药条款的全部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免于现场验收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业务类型: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

    申请经营方式:□零售/□零售连锁          (此处填写连锁门店名称)

    我单位已对照《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鲁药监药市[2019])乙类非处方药涉及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全面自查,结果符合相关要求,自愿选择免于现场验收“告知承诺制”许可模式,现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经知晓《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鲁药监药市[2019])乙类非处方药条款的全部内容,达到并符合现场验收标准。

    二、对不实承诺、虚假承诺所引发的后果,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包括:(一)达不到承诺条件的,审批部门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二)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执法监管有关决定,审批部门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三)根据监管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申请企业的相关失信行为情况,申请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实施行政重点监管;(四)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