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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科字〔2022〕21号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我市产业发展战略需求,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修订了《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落实。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国家、省、市三级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创新链和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中游,对上衔接重点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从科学到技术转化的通道。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发,着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受制于人的问题,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源头技术供给,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负有攻克“卡脖子”技术的使命,服务产业发展战略需求,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建设完善科研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建设和成果转化体系。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模式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采取定向组织和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聚焦产业。围绕新兴产业培育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署,突破技术瓶颈制约,构建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形成技术持续供给能力,支撑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2)企业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牵头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加强创新成果的转移扩散,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强化对地方和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3)改革牵引。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改革创新,为市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的运行提供支撑保障。
(4)开放协同。以创新链建设为牵引,建立技术、人才、项目合作交流机制,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链接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形成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指导和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一般以三年为建设周期。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
(1)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链、创新链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参与;
(2)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共同联合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建设;
(3)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结合全市七大产业集群、优势产业链进行布局,实行行业、技术领域唯一性原则,在每个行业中类或小类中只建设一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威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内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三)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四)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经验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程序:
(一)提出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设意向,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提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
(二)方案论证。由市科技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开展现场考察,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论证和现场考察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设方案。
(三)启动建设。对于通过评审论证、现场考察,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组建。并于30日内,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建设单位三方签订任务书。筹建期内,建设单位可使用“威海市xxx技术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在筹建期内应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条件成熟后,中心可以组建为企业、民办非企业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每年进行中期调度,根据需要开展阶段性评估。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正式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威海市xxx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制定管理章程,明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的管理机制。
1.理事会(董事会)由市技术创新中心参与建设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决策。理事长(董事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问题,决策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发展和人财物等方面事项。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由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并聘任。
2.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3.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十三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鼓励设立建设发展基金,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市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和项目投资。市技术创新中心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独立运营。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鼓励各项改革举措先行先试,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主要任务包括:
1.探索建立新型科研体制机制,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强化政产学研用协同,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合作,强化与上、中、下游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协同,链接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3.创造性落实科技经费管理、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国家和省改革政策,赋予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探索打造“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构筑高端人才聚集地,吸纳集聚一批相关领域顶尖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
4.立足全市相关领域和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与产业路线图研究,提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目标和方向,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积极承担相关领域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形成与产业链相匹配的核心知识产权群,增强引领产业发展能力。
5.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团队,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专业化科技服务,推动关键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产业化。
6.推动创新成果服务社会。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创新孵化载体,打造集大中小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创客协同互动的众创平台,辐射带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强与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基地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发挥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从批准筹建次年开始,市技术创新中心每年2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创新发展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建立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以三年为周期对中心进行定期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分为验收评估和动态考评。正式建设期进行动态考评,每三年考评一次。
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根据专家组对各中心评价分数和评议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按程序决定整改、撤销或后续支持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名称变更的,报市科技局备案。技术领域变更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三年建设期满,验收评估获得优秀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或项目支持,优先支持组织开展“揭榜制”“委托制”等科研项目,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条 引导科技资源向市技术创新中心聚集。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一体多翼的创新平台体系;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通过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院士工作站等,柔性引进人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原《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威科字〔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
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一、背景意义
重点说明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市内发展需求;组建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行业的推动作用等。1000字左右。
二、总体思路
包括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建设原则等。800字左右。
三、目标任务
包括研究方向、总体及近三年目标和主要任务(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卡脖子”技术,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成果产出,服务中小微企业,产业培育情况等)、人才引进培养计划。2000字左右。
四、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架构(成立独立法人机构计划,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情况,拟任命中心主任人选等)、运行机制(市场化运行机制、科研决策机制、共建合作机制、投入机制、风险机制、人员激励机制等情况)、管理制度。2000字左右。
五、基础条件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科研队伍情况、基础设施(含场地)与仪器设备、科研经费投入情况、已开展研发活动情况及成效等。1000字以上。
六、经费预算
中心未来三年的经费来源与预算情况
七、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