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9日至7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wjwjdk@wh.shandong.cn
2.通讯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奈古山路威高民俗邨4号楼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邮政编码:264200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相关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普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信息报送到设备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备查:
(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所安装设备的具体安装地址、型号、数量、开始经营使用时间;
(三)所安装设备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四)设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五)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合格检测报告。
第八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出水水质应达到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
第九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二)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在二十米以上;
第十二条 (三)设备安装位置地面平整、固化,设备底部离地面十厘米以上,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第十三条 (四)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
第十四条 (五)出水口处应安装闭合紧密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该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六)设备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商铺等经营场所设置售水机,应当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用市政自来水作为原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报装及开户手续,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使用转供水;
(三)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更换后应当放水冲洗,确保出水水质合格;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水质检测,对出水水质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等重点指标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要求,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五)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做好设备尾水回收利用,鼓励优先用于小区绿化、道路洒水等,对于尾水确定不能回用的,要排入雨水管道,不得排入污水管道或就地乱排乱放。
第十一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二)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结果;
(四)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和巡查记录;
(五)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
(六)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水质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书面报告应归档并完整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当突发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事件或出水水质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大检测频次和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购买时,应当索取、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的工作。
第十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岗前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
(二)制水工艺流程、卫生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
(四)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以及相关凭证;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记录;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
(七)水质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八)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安排专人或者通过远程监控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设备上的宣传字样应符合《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第十九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存有关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卫生健康、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直接责令其暂停供水,并责令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等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停止供水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恢复供水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售水机设置所在地管理单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供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的;
(二)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供水报装及开户手续,直接取用市政自来水或使用转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有污染责任的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生活饮用水安全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供应的饮用水;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化学物质;
(三)消毒产品,是指用于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四)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人员,是指从事取样、化验及设备清洗、消毒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作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事物,但如何保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管法律法规空白。目前国家及省级层面尚无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监管缺乏法定依据。二是管理缺乏明确要求。由于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机设立、管理等缺乏具体规定,存在随意设置,日常维护管理、滤芯等更换不及时,未安装尾水回用装置,水质未定期自检等问题,给百姓饮水卫生带来安全隐患。三是监管缺乏有力措施。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最关键的抽检出水水质不合格等问题,目前处罚无依据,只能督促经营单位整改,导致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给水质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我市亟需制定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对部门职责及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梳理、细化,规范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加强对其管理,确保百姓饮水安全。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了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立法项目进入2022年政府立法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份、地市先进经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及相关企业意见,深入各区市、企业开展调研,并组织专题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
(一)明确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区县政府和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牵头部门职责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卫生管理要求。为防范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风险,解决执法管理依据缺失的问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内容。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不增加许可的前提下,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经营设备进行登记备查。二是加强设备安装环节管理,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在居民生活区、经营场所内安装、改造该设备,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同意。三是加强接水环节管理,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接水或使用转供水,必须到当地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报装及开户手续。四是加强出水水质管理,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的供水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清洗、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等要求。五是加强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用户监督。除此以外,还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中的节水、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管理、供水人员健康管理等措施。
(三)加强应急管理。一是建立了应急管理机制,规定卫生健康、城市供水等部门应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件时,规定了必须立即采取的控制措施。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三是建立了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制度。
(四)明确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各种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相应的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五)其他相关事项。一是建立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宣传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等;二是专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供管水人员等概念作了集中解释。
关于《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自2022年6月9日至7月8日,《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本次立法目的是规范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为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本次立法不涉及。经过梳理,共征集到有关意见建议2条,由于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2条均不涉及。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建议对水的性质进行确定,以便确定对其水费价格。因为我市用水的性质在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威海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威发改发〔2019〕238号)中有明确规定,本次立法不涉及。
2.建议对其出售的水价进行规定,避免出现违反牟取暴利规定的情况。因商品价格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有明确规定,本次立法不涉及。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0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