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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2022-02880 发布单位: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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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我市渔船有1.09万艘,其中养殖渔船6036艘,占全市渔船55.4%,过去,我市的渔船安全管理存在重捕捞、轻养殖,重大船、轻小船的问题,养殖渔船安全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特别是个体养殖渔船基层安全管理存在“盲区”,成为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

二、决策依据

借鉴捕捞渔船包保的经验,以《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威海市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征求了各区市相关部门、渔业公司、合作社、渔民的意见并会签,后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

三、出台目的

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把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整体规划,理清思路,完善措施,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海上安全事故发生,打通养殖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网格化管理。

四、主要内容(关键词解释)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问题导向,综合治理”、“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狠抓主体,完善机制”四项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强化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与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落实,狠抓养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形成养殖单位负责、养殖人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长效机制。

(二)管理范围。全市所有在册养殖渔船及纳入区市编号管理的养殖渔船都要纳入“双编管理”。

(三)管理制度。

1、“双编管理”内容。即“编组管理、编队生产”。所有养殖渔船按每组2-30艘实施编组管理,同时设一名组长。一是养殖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编组管理;二是个体养殖户(经营人)以渔业合作社、渔业协会、渔业企业、渔港码头、养殖海区等为依托,双方签订协议,纳入编组管理;三是个体养殖户(经营人)向所在村居申请纳入编组管理;四是其他未通过以上方式纳入编组管理的养殖渔船,由所在镇街兜底实施编组管理。编组渔船以所在编组为单位进行编队生产。

2、为保证双编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意见》制订了三项配套制度。一是出海通报制度。养殖渔船出海作业需提前向组长通报并进行编队后,方可出海作业。二是集中停靠制度。由沿海镇街根据辖区港湾分布和停靠实际拟定集中停靠计划,报各区市政府(管委)审核,合理确定养殖渔船集中停泊点,安排专人管理值守,落实养殖渔船进出点登记管理。三是定期核对制度。由镇街指定专人,负责对组长登记的《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与集中停泊点登记的《养殖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表》每周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四)管理职责。

明确了船长(经营人)职责、编队队长职责、编组组长职责、基层“双编”管理组织(渔业企业、渔业协会、渔业合作社、渔港码头、村居、大宗海区养殖经营者等)职责、镇街职责、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职责、各区市政府(管委)职责,逐级逐岗压紧压实管理责任,确保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五)问责办法。对养殖渔船船长(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不服从调度指挥,约谈当事人并限期整改。对各区市政府(管委)、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渔业企业、合作社、村居、组长及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双编”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的,由本级或上级政府进行通报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养殖渔船发生渔业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保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管理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双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建立养殖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是保障经费投入。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双编”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法律规定加大投入,为“双编”管理工作落实提供保障。

五、政策解读人

唐志

单位:威海市海上涉渔安全工作专班隐患排查治理组

联系电话:53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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