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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2-0020003
  • 成文日期:2022-06-25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6-25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22〕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2-06-25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06-25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

威政办发〔202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海上养殖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市、县、镇、村四级监管网络效能,打通渔业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养殖渔船编组管理编队生产(以下简称“双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筑牢渔业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治理。聚焦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突出问题,把风险防控与隐患查改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养殖渔船管理制度,精准发力,统筹推进,着力提升渔业安全治理能力。

(三)坚持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与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四)坚持狠抓主体、完善机制。狠抓养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高养殖人员安全素质,形成养殖单位负责、养殖人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长效机制。

二、管理范围

全市所有在册养殖渔船和纳入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编号管理的养殖渔船。

三、管理制度

(一)编组管理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编组管理,每组渔船数量为2艘—30艘,并设立1名组长。编组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养殖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编组管理;二是个体养殖户(经营人)以渔业合作社、渔业协会、渔业企业、渔港码头、养殖海区等为依托,双方签订协议,纳入编组管理;三是个体养殖户(经营人)向所在村居申请纳入编组管理;四是未通过以上方式纳入编组管理的其他养殖渔船,由所在镇(街道)兜底实施编组管理。

个体养殖户(经营人)对养殖渔船编组不满意的,经与接收主体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至其他编组;没有编组接收的,可以调整至所在镇(街道)兜底的养殖渔船编组。

个体养殖户(经营人)变更养殖渔船所在编组后,负责接收的养殖渔船编组组长应在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渔船编组和渔船名号、所有人、使用人等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

养殖渔船毁损后不再使用的,退出编组管理。

(二)编队生产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编队生产,以所在编组为单位,出海作业前需2艘以上进行编队,并由组长确定其中1艘为队长船,指定队长船船长为队长,对本队所有养殖渔船海上作业期间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出海通报制度

养殖渔船出海作业需提前向组长通报渔船名号、作业时间、出海人数、救生衣配备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组长填写《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并进行编队后出海作业。

(四)集中停靠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集中停靠制度,由沿海镇(街道)根据辖区港湾分布和停靠实际情况拟定集中停靠计划,报各区市政府(管委)审核,合理确定养殖渔船集中停泊点(含人工渔港、自然港湾及渔船集中停泊点,下同)。每个集中停泊点停靠养殖渔船不少于10艘,并安排专人管理值守,认真填写《养殖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表》,配齐视频监控及消防救生设施,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清点海上作业人员召回情况,逐级上报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

(五)定期核对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定期核对,由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对组长登记的《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与集中停泊点登记的《养殖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表》每周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基本保持一致,发现严重不一致的通知当事人立即整改。

四、管理职责

(一)船长(经营人)职责

1.负责落实养殖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确保出海人员持证上岗并签订劳务(劳动)协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保险;

3.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要求;

4.督促船员履行职责,做好养殖渔船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渔船具备良好适航状态。

(二)队长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队内安全生产管理;

2.督促本队养殖渔船海上作业期间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要求;

3.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第一时间通知召回海上作业人员;

4.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长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组内安全生产管理;

2.全面掌握本组养殖渔船基本信息,督促本组养殖渔船船长(经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要求;

3.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报送养殖渔船召回情况;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渔业企业、合作社或村居,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

5.收到渔船出海通报后,负责填写《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对救生衣配备不足、超抗风等级作业等不符合适航条件的进行劝诫,对不服从劝诫的及时上报所属管理组织处置。

(四)基层“双编”管理组织(渔业企业、渔业协会、渔业合作社、渔港码头、村居、大宗海区养殖经营者等)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安全生产直接监管;

2.建立健全养殖渔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保障经费投入;

3.牵头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要求;

4.监督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船舶及其他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调度养殖渔船召回情况;

6.组织参与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7.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所属镇(街道),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

(五)镇(街道)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2.负责做好养殖渔船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对辖区养殖渔船登记造册,刷写编号并拍照存档,完善“一船一档”台账资料;

3.监督检查渔业企业、合作社及村居落实养殖渔船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情况;

4.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调度养殖渔船召回情况;

5.组织参与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6.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当地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7.指导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办法,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2.负责建立《养殖渔船信息登记表》并动态更新;

3.按照检验规则进行养殖渔船检验、登记及发证,加强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管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

4.开展养殖渔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5.指导、监督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

6.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调度养殖渔船召回情况;

7.依法调查处理养殖渔船生产安全事故。

(七)各区市政府(管委)职责

1.负责对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研究制定将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纳入镇(街道)、社区和村居考核的具体办法;

3.支持鼓励编组组长认真履行职责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五、责任追究

养殖渔船船长(经营人)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不服从调度指挥,有关镇(街道)或行政监管部门要约谈当事人并限期整改。对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培训,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各区市政府(管委)、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企业、合作社、村居、组长及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双编”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的,由本级或上级政府进行通报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养殖渔船发生渔业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管理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研究落实并推动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强化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推动建立养殖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投入,为“双编”管理工作落实提供保障。

本意见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4日。


附件:1.养殖渔船信息登记表

          2.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

          3.养殖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养殖渔船信息登记表



附件2


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




附件3


养殖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