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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5-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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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威海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0〕1号)和《健康山东行动(2020—2022年)》(鲁健推委发〔2020〕1号)关于“推动控烟立法”的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所提意见建议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理由充分。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

    通讯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奈古山路威海民俗文化邨4号楼2楼(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0631-5300016

    电子邮箱:wjwawb@wh.shandong.cn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本辖区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控烟工作体系建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铁路、机场、工信、国资、烟草、宗教等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控烟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创建无烟单位,倡导无烟家庭,营造无烟环境

    控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九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博单位、主题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售票场所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七)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

    (八)海滨浴场、沙滩;

    (九)敬老院、生活小区的健身区域;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封闭空间,如有侧面不得超过两面;

    与禁止吸烟区隔离,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设置明显的吸烟点标识和指引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第十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增设禁止吸烟区域。

        第十 鼓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第三章 控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控烟工作情况。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模范遵守控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清晰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或者停止使用烟草制品;不熄灭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是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十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 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十九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三)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四)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五)向公众派发、赠予烟草制品;

    (六)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者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

    二十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一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二十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危害,促进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控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意识。

    二十七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和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烟公益广告。

    二十八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村(居)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十九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建议;

    (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三十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控烟监督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十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鼓励烟草制品经营者当天停止销售烟草制品,鼓励吸烟者当天停止吸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控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控烟工作;

    (四)有关控烟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区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召集,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文化旅游、宗教、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铁路、机场、烟草、财政、司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区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的控烟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其管辖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宗教、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宗教场所、体育场所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五)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商品批发零售、药品批发零售、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校车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公共电梯及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十)工信、国资部门负责所管理企业控制吸烟工作;

    (十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第一项至第十项以外其他场所的控烟工作。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上述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应当按照职责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巡查,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控烟监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加强控烟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含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机构进行监测、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控烟职责。

    第三十七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烟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反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有关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付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有关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有关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二万元罚款。

    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有关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发、赠予行为,并对派发、赠予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并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

    对非本地注册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由通信管理部门提请注册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的,依法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

    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87%的肺癌发病明确与烟草有关,我市的肺癌多年位居威海市恶性肿瘤发病和死亡首位,约占全部恶性肿瘤死亡的25%左右,烟草对健康的危害已成为我市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随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山东行动(20202022年)》(以下简称《健康山东行动》)等政策文件的出台,国家、省级层面将控烟作为重大行动之一,提出了个人和家庭、社会、政府应采取的主要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和上级工作要求,我市制定《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本框架和内容,分为总则、控烟场所控烟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7

    (一)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经费保障、组织领导、奖励等内容。

    (二)控烟场所一方面,将控烟场所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室内控烟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二是室外控烟场所,结合我市实际,部分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如主要为妇女、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海滨浴场、沙滩,公共交通运输站楼出入口、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以及部分公共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另一方面,规定吸烟点的设置条件,参照外地先进经验,在控烟初期最大限度地限制吸烟和鼓励控烟,同时保护吸烟人群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控烟措施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控烟职责,规范烟草制品销售者经营行为,引导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公共场所控烟活动中来。

    (四)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此部分规定了控烟工作的宣传引导方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媒体、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控烟宣教工作,为控烟工作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监督管理控烟监管涉及面广、场所众多,参考借鉴深圳、上海等地成功经验,建立教育、体育、文化旅游、机场、铁路、民政、商务、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控烟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

    (六)法律责任。为保障有效落实,此部分对违反《办法》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办法》依据不同情形,对个人、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烟草销售者,设置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多种处罚措施,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七)附则。明确吸烟、烟草制品、室内等《办法》内用语的含义。


    关于《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我委于5月25日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6月25日,共收到1335条建议意见,主要集中在控烟场所范围的划定以及处罚措施与额度的设置等方面。我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对公众反馈建议予以采纳或部分采纳,并对《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