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林长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威林长办发〔2022〕1号
各区市林长制办公室,国家级开发区林长制办公室、南海新区林长制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林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省林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威海市市民间林长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林长制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威海市民间林长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林长制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资源参与监督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机制,规范民间林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威海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威林长办发〔202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林长”的招募、管理、权利、义务及奖励等。
第三条 民间林长工作职责包括:威海市域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相关宣传活动,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自觉践行爱林护绿行动,协助监督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林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民间林长开展有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民间林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森林资源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募
第五条 “民间林长”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或街道、村居等基层单位推荐产生,优先选取身体健康、社会公众形象好、有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生态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 “民间林长”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长期在本市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热心森林资源保护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能积极履行“民间林长”志愿者的责任,能长期坚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4.有参加过森林资源保护志愿服务经历或者熟悉森林资源保护专业知识者优先。
第七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需如实登记申报人员个人相关信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聘任人选,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民间林长聘任人员,需同意并签署个人安全免责承诺书后,方可参与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民间林长”管理遵循自主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制定“民间林长”活动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民间林长”实行年度考核评优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由本级林长制办公室向社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民间林长”相应的管理工作。履行职责包括:
1.组织本级“民间林长”聘用工作;
2.制定本级“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计划;
3.监督本级“民间林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4.负责本级“民间林长”的管理、奖惩工作;
第十二条 “民间林长”志愿者要服从统一管理,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可根据情节和行为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劝离志愿者队伍等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民间林长”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队伍;
2.获得“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以及知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及时发现并举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或在森林资源管护中取得明显成效,可申请信用威海积分奖励;
4.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满足服务时长,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积分;
5.对“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民间林长”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林长制办公室举办和倡导的志愿服务活动;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本级林长制办公室;
4.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凡是有风险的项目必须上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
5.履行监督举报义务,发现涉林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林长制办公室反馈;
6.自觉维护民间林长的形象。
第十五条 民间林长自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须报经本级林长制办公室同意或授权,禁止以下行为:
1.在林区内抽烟、私自用火、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2.开展未经授权的志愿服务活动;
3.未经授权跨区域、跨范围开展民间林长活动;
4.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5.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与森林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6.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
7.以民间林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
8.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或者互联网等媒体上传播;
9.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民间林长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威海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