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文旅发〔2022〕98号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
现将《威海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威海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2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威海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我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以提振文旅消费,推动全市文旅产业发展的资金,资金不得用于与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筹集和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年度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等,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有效使用。
第二章 活动目标
第五条 加强政府引导。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文化旅游消费理念,培育良好的文化旅游消费习惯。推动文化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着力建设引导和扩大文化旅游消费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助推产业发展。强化宣传发动,号召文化和旅游企业参加消费季活动,通过举办各类主题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提升消费水平,促进文旅企业发展。
第七条 提升供给品质。开展群众性惠民活动,优化升级消费全流程服务,增加多样性供给,不断满足消费者多层次、个性化、高品质消费需求。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消费季开展各项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损失,包括购买服务支出、工作经费支出(以下简称经费支出)和文旅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财政补贴资金支出(以下简称消费季补贴资金)。
第九条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威海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制定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活动主题及目标、资金统筹情况、企业征集、消费券的设置、资金兑付等内容。活动方案需经过“三重一大”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参与消费季活动的企业主要是在威海市域范围内依法注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手续齐备,通过市县两级文旅部门资料审核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主要类型包括:
(1)A级旅游景区,以及其他景点、采摘园、游乐园、海洋馆等各种观光游乐类;
(2)锡镶、剪纸等传统手工艺品类;
(3)各类文创产品类;
(4)剧本杀、非遗体验等文化艺术体验类;
(5)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类;文具、乐器、玩具等文化用品类;
(6)影剧放映和表演类;
(7)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评定的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参与过国家级、省级大型文旅展会的企业等;
(8)其他符合政策的文旅企业。
对于往届消费季中取消参与资格的企业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消费季活动。
参与活动的文旅企业范围,最终以每年制定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为准。
第十一条 消费季资金补贴。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每年制定的消费季实施方案,通过合作平台发放消费券,消费者持消费券到参与的企业消费后,以消费者实际使用的消费券金额数,确定参与企业消费券的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补贴的兑付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每年活动方案中确定资金兑付的流程,按流程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威海市文旅消费参与企业、合作平台均需随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违规的补贴资金,取消其参与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