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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民政_扶贫_救灾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10-31
    • 公开发布日期:2022-10-31
    • 发文字号:威退役军人发〔2022〕4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开始实施时间: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威退役军人发〔2022〕42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总数达到每人每月600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规定,省财政对我市每人每月补助240元,其余部分由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解决。调整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60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规定,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其余部分由各区市解决。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规定,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20元,其余部分由各区市解决。

    五、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规定,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20元,其余部分由各区市解决。

    六、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七、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规定,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其余部分由各区市解决。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财政核拨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区市组织、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