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使《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40号)、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威海市民政局制定了《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2年11月2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孙澄浩,联系电话:0631-5895312,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5号,传真:0631-5895616,电子邮箱:mz_fgk@wh.sshandong.cn。
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40号)、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制定了《〈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 月 日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名称 | 实施部门 | 具体条款内容 | 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 市县民政部门 | 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 | 经责令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改正后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经责令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改正后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将新建生活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交付使用;逾期仍不交付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逾期未交付的,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 |||
逾期未交付的,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罚款。 | ||||
逾期未交付的,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基本背景。2022年9月6日,威海市司法局下发《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市直有关部门对照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事项和对应的裁量基准。对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应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由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牵头,联合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机关制定裁量基准,由起草部门汇总报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审核后,按照《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制发、公布和备案。据此,我局起草了《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依据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3〕57号)、《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民〔2019〕40号)、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文件拟定过程中,我们根据上级要求,参照省民政厅裁量基准,拟定了《〈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审核。我局向各区市民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核、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合法性审核、市民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有关内容设定了具体裁量阶次和使用情形。
(一)《裁量基准》对《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一)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按“经责令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后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二)《裁量基准》对《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经责令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后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三)《裁量基准》对《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将新建生活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按“逾期未交付的,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交付的,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交付的,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截至目前,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