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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海洋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9-25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9-26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21〕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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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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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意见

    威政办发〔202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渔港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加快实施海洋强国、乡村振兴战略,以深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为核心,落实港长对渔港、渔船、船员、渔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督导、协调、指导责任,强化渔港所有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渔港防灾减灾、污染防治、渔业资源管理和综合监管能力,为“依港管船”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渔港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港长职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渔港主体责任。依据渔港等级、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实行渔港分级管理。

    2.坚持陆海统筹、综合管理。推进码头、港池统筹治理,以渔港为平台和载体,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生态环境保护、渔港生产经营管理,对渔港渔船实行组织化管理,促进依港管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管安全落到实处。

    3.坚持问题导向、因港制宜。根据各区域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渔港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强研究,科学分析,整合资源,找准对策,实行一港一策、精准治理。

    4.坚持机构驻港、闭环监督。推动执法管理力量进驻渔港,加快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建立综合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构建全环节联动的线上线下闭环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违规渔船“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全市所有渔港全面实施港长制,中大型捕捞渔船停泊渔港实现驻港监管全覆盖,全面实行渔港渔船组织化管理;建立健全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探索建立渔获物定港上岸制度,渔港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到2022年6月底,各渔港完成港章制定,二级以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实现渔政渔港监督执法力量驻港监管,依托渔港的渔业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完成。到2023年底,全市渔港规划建设全面优化,渔港服务渔业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渔业资源管控、依港管船等方面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渔港渔船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全市渔港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格局基本形成。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成立市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和威海海事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同时明确1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遇有涉及成员单位事务由该联络员负责联系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开发区可参照市级做法,设立本区市、开发区领导小组。

    建立县、镇、渔港三级渔港港长组织体系。沿海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港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镇级港长,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担任人工渔港港长。自然港湾的渔港港长由所属村(居)委会负责人担任,权属不清的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担任。

    (二)工作职责。

    1.市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领导小组:负责渔港港长制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全市渔港港长制工作落实推进情况。组织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渔港建设与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渔港港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渔港港长办事机构完成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渔港管理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沿海区市、开发区加强渔港管理,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等;牵头组织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管;负责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组织申报工作,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承担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教育、督促渔船经营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渔港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渔港项目立项,做好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项目储备,将涉渔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公安局:加强渔港码头、出海船舶治安管理,督促落实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协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成品油违法犯罪、破坏海洋渔业资源、伪造公文、寻衅滋事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查处海岸线内的涉渔“三无”船舶,并对阻碍查处涉渔“三无”船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分工与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财政局:指导沿海区市、开发区做好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执法管理力量驻港监管、运行等经费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渔业用工招聘服务,组织开展渔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负责渔港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优先保障渔港公益性项目用地。

    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渔港开展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牵头开展陆源污染物排放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负责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参与应急处置。根据职责分工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渔港内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根据职责分工与市公安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应急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负责渔港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海洋灾害防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渔港项目立项。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渔港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优先保障渔港公益性项目用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水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违法行为。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海洋灾害性天气和防灾减灾领域气象预报和发布。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监督渔港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指挥渔港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威海海事局:依照职责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2.港长职责。

    县级港长负责本区域渔港港长制落实工作,推动渔港渔船组织化管理,组织领导渔港建设管理,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强化渔政渔港监督执法;监督指导镇级港长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本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渔港管理职责;组织召开镇级港长会议,协调解决本区域渔港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和镇级港长提交的问题;组织开展本区域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渔港内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镇级港长负责本区域渔港港长制落实工作,推动渔港渔船组织化管理,监督指导本区域渔港港长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召开本区域渔港港长会议,协调解决本区域渔港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和渔港港长提交的问题;对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县级港长;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渔港管理工作;调动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渔港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渔船管控、捕捞监管、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指导本区域渔港港长进行渔港管理。

    渔港港长负责渔港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渔港管理问题。贯彻落实渔港渔船组织化管理制度,对渔港渔船实施严管严控,协助相关部门依职责对渔港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渔港渔船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落实渔港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渔船管控、捕捞监管、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实施渔船进出港登记等动态监管;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探索建立渔获物可追溯制度;对渔港管理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镇级港长报告。

    (三)工作制度。

    1.建立港长巡港制度。县级港长每季度至少巡港1次,镇级港长每月至少巡港1次,渔港港长每日至少巡港1次;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港长应适当增加巡港次数,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整改。

    2.建立港长会议制度。由县、镇级港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渔港港长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渔港港长制有关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强化组织指导、协调联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渔港规范化管理工作。

    4.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将渔港港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本区域渔港渔船不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发生环境污染、伏休违规等事件,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镇级港长要约谈渔港港长、渔港所有人和经营主体;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发生环境污染、伏休违规等事件,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2次的,县级港长要约谈镇级港长,取消渔港固定停靠港口资格;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伏休违规等事件,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3次及以上的,市领导小组组长要约谈县级港长,渔港进行停业整顿。被上级立案调查或要求追责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越界非法捕捞等严重涉外渔业违法违规事件的,按照《山东省涉外渔船综合管控责任追究措施(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渔港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加快推进渔港认定,深入实施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科学制定颁布港章港规,明确港域港界,设立港碑(标),完善进出港、规范作业、环境卫生等渔港日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渔港违规惩处制度,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责任事故的,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二)完善驻港监管机制。沿海各区市、开发区要组织海洋发展、公安、海警等涉渔部门和沿海镇(街道)渔业管理力量,根据渔港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统筹配备专职驻港管理人员,确

    保大中型捕捞渔船停泊渔港实现驻港监管全覆盖。二级以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要配齐配足执法和信息化装备,其他未实现驻港监管的渔港要明确管理人员。

    (三)加大依港管船力度。渔船应确定一处经审核认定的渔港为固定停靠港口。依托渔港强化对渔船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全面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和渔船船位监测制度,将不报告和瞒报的渔船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渔船进出渔港登记制度,渔港应核实进港渔船身份,检查出港渔船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渔船管控工作;靠泊港所在地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渔港主体责任,对非本港渔船靠泊加强监督管理。渔港经营单位要实施常态化泊港渔船登临检查制度,不得为涉渔“三无”船舶等违法违规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严防“带病”渔船出港。重点查处“证件不齐”“船证不符”渔船,严厉打击携带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不合规渔具的渔船,实行闭环管理。加强伏季休渔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渔捞日志填报监管,强化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加强幼鱼比例检查,建立健全渔获物可追溯机制,探索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管理。

    (四)强化渔船船员管理。渔港应检查出港渔船船员配备情况,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及时报告本区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予以查处。对发现的非法用工情况,及时报告本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渔业船员配员标准,引导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安全基本素质。实行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和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制度。

    (五)强化安全管理能力。落实渔港所有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完善渔港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配齐配强消防、安检、防灾等基础设施、应急物资,加强成品油监管,严格落实防风、防火、防碰撞等各项安全措施。依托渔港严查船员配备不齐、船载安全设备及通讯导航系统缺失、消防设施失效等危及渔船安全的风险隐患,提高渔船安全保障能力。二级以上渔港要配套建设气象、潮位和波浪观测设施,不断提升渔港自身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健全全市渔港的渔港渔船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等监管系统,并纳入全市统一监控网络,加快打造“智慧渔港”,全面提升24小时监控能力。加强渔港执法,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查消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防发生涉外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强渔港规划建设。按照“满足生产、利于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渔港建设,重点打造管理规范、设施完备的综合性渔港,不断扩大渔港辐射带动能力,推动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渔港空间布局,对常年闲置、利用率不高及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建设的渔港和小型渔业码头、渔船停泊点等,要及时清理、规范整治。

    (七)创新经营服务机制。严格落实渔港渔船组织化管理,全面提升行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支持渔港经营主体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方式,创新经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和维护渔港,促进渔港资产保值增值。鼓励渔港提高便民服务能力,提供行政许可办理、渔船交易、金融保险、政策咨询等服务。条件成熟的渔港可探索开展船员培训、渔事纠纷民间调解等服务。鼓励基层渔业自治组织、渔需物资供应、民间救援等单位进驻渔港,提高渔港社会化服务水平。

    (八)加快生态环境治理。按照“全国文明渔港”创建标准和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要求,全面推进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渔港环境整治标准,加大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渔港内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全覆盖,建立整治长效机制,打造清洁渔港、无废渔港、精致渔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整合涉渔资金,加大对渔港规划建设、渔港环境整治、渔港升级改造、智慧渔港建设等项目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向渔港建设集聚,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渔港建设。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各种方式,全面宣传推广渔港港长制政策,让从业人员和全社会及时了解有关措施,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港长名单,在渔港码头显著位置设置渔港港长公示

    牌,标明港长职责、渔港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港长制落实情况和渔港规范化管理效果开展日常监督与评价。

    (三)加强信息报送。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参照《全市渔港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1),梳理本区域纳入渔港港长制渔港及港长情况,填写《港长情况备案表》(附件2),于10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全市渔港基础信息采集表

              2.港长情况备案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市渔港基础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2

    港长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