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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发文机关: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400002
  • 成文日期:2021-08-10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8-11
  • 发文字号:威金监发〔2021〕4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9-1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9-10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威金监发〔2021〕46号


环翠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

 现将《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推进地方金融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及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省、市、县(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  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地方金融组织的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市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全市地方金融组织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当年年审及分类评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获得表彰奖励,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全市地方金融组织失信行为,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风险较低;B级为信用、风险一般;C级为违法失信、风险较高。

第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评定为A级:

(一)经营业务合规稳健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或受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评定为B级:

(一)经营业务基本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存在应评定为C级的情形。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C级: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其它诈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三)未经业务许可,擅自从事业务以及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超出批准区域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五)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

(六)经查实存在以隐瞒、欺诈等手段违法违规操作,逃避监管行为的;

(七)从事非法集资、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八)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九)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信用管理的科室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工作;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按照“谁履职、谁处理,谁拟定、谁上报”原则,具体进行信用分级的评定和日常管理。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信用情况的背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在办理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分级评定标准,提出评定意见,附评定理由和依据,报信用管理科室汇总,经党组会审查通过后,统一报市信用办归集公示。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在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提醒其可能被列为失信主体的风险。在正式列入失信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失信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信用分级结果公示期间,地方金融组织对结果有异议,直接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通过核实发现,信用分级结果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报送至市信用办。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的,信用管理科室应当根据市信用办反馈的信息,及时告知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按程序复核,提出是否维持、变更的意见,反馈市信用办。

第十七条  因信用分级结果错误,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作出错误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激励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申请批准开展创新业务、扩大经营区域等审批业务及其他政务服务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申请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等扶持政策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推荐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3.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5.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21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失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地方金融组织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照上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