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科技_教育
  • 发文机关: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050002
  • 成文日期:2021-06-29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6-29
  • 发文字号:威教发〔2021〕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教育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6-29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1-01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教发〔2021〕4号


各区市教体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教育分局、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与审计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局属单位,下同)申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等,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支出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市财政局会同教育局负责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等,确保预算安排合法合规、有关政策有效落实。

第五条  各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市级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补助因素、奖励因素和发展因素。

(一)补助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规模、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重点项目建设规划、财政困难系数等子因素,采取每项幼儿数占各项幼儿总数的比例分配。上述数据取自相关统计和上报资料、事业发展规划。

(二)奖励因素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提档升级、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等子因素,采取定额使用和定额奖励的方法分配。其中:幼儿园提档升级主要是指省级示范园、省级以上游戏教育实验园建设情况等;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主要是指对口支援、东西协作、帮扶结对、示范带动等。上述数据取自相关统计、上报资料。

(三)发展因素主要为市级提升保育教育质量、内涵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子因素,也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资金分配因素。

第七条  各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专项资金的奖励因素和补助因素的发展状况。

第八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在分配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将充分发挥转移支付的均衡作用和杠杆引导作用,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等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学前教育重点工作,加强相关教育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重复或缺位。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奖励因素经费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奖励的普惠性幼儿园用于改善办园条件、优化教师队伍、提升保教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等自身创新发展和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方面。

补助因素经费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及其他学前教育重点工作。严禁将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抵顶区市应负担的生均公用经费。

发展因素经费由市教育局统筹用于全市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实施全市优质园基地带动计划期间,用于实施优质园基地带动计划。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形势要求,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须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使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项目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幼儿园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要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威海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威教发〔2019〕9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