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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含住房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5-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5-26
    • 发文字号:威住建通字〔2021〕3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1-06-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1〕36号

     

    各区市住建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荣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3号,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定合同内容

    2021年6月1日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房产测绘成果中对应的房屋分层分户图在合同的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体现,分层分户图上需标明该房屋(包括附属物)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以及尺寸;须将房屋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面积等信息在合同的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中体现。

    二、现场公示测绘成果

    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有的现场公示基础上,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增加房屋测绘成果的资料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 受托测绘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受托测绘合同复印件。

    (三)委托方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

    (四)公摊说明(测绘企业盖章)。

    (五)每套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测绘企业盖章)。

    (六)受托测绘企业咨询电话。

    三、提交测绘成果备案资料

    (一)预测绘成果备案资料。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提交,主要包括:

    1.房产预测绘报告。

    2.公安局门楼牌号码通知单及平面图。

    3.《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及宗地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经规划部门审批确认的小区规划总体平面图。

    7.《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书》或《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房产测绘项目验收报告。

    9.威海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

    10.审核合格已盖章的施工图原件电子版扫描件。

    1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

    12.共用部位说明。

    (二)实测绘成果备案资料。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提交,主要包括:

    1.房产实测绘报告。

    2.公安局门楼牌号码通知单及平面图。

    3.《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及宗地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书》或《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房产测绘项目验收报告。

    9.威海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

    10.审核合格已盖章的施工图原件电子版扫描件。

    1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

    12.共用部位说明。

    以上备案材料目录通过住建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完善预售合同相关内容

    按照合同内容的约定和现场公示的要求,增加房产测绘成果方面的须知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时,需将经购房人签字的《威海市购买新建商品房须知》(见附件2)一并备案。


    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3号)

              2《威海市购买新建商品房须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


    附件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还存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俗称公摊面积)标注不明确等问题,群众反映较多,《问政山东》节目也进行了曝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测绘成果使用和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等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买卖合同内容约定

    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二、强化测绘成果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测绘成果,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网上销售平台一并明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畅通房产测绘成果信息公示渠道,积极探索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并加强信息共享,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提供数据信息。

    三、加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房屋抵押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付等事项中的使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需要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事项、提交资料的内容与形式及提交时间节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测绘,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房产测绘成果中应注明每套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等信息。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认真答复企业和群众咨询,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7日


    附件2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