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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主题分类:海洋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11-11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1-12
    • 发文字号:威海发字〔2021〕17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1-11-1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8-04
    文件失效原因
    根据《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部门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威海发字〔2025〕92号)规定,此文失效。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关于远遥浅海科技湾区养殖用海综合整治的通告

    威海发字〔2021〕175号


    为了改善威海市区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远遥浅海科技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和《威海市远遥浅海科技湾区渔船及养殖用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对科技湾区规划海域范围内的无有效权属的海上养殖设施进行清理,同时对因海上养殖设施清理导致的养殖渔船、岸基配套设施闲置的一并收回、拆除。现将养殖用海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

    东起猫头山、绕靖子湾、西至高区国际海水浴场西侧(东经122° 01'8.0"、北纬37° 34'5.0")以北海域(见附件)。

    二、整治的内容

    (一)拆除通告范围内海上养殖设施;

    (二)回收因养殖设施拆除而闲置的养殖渔船;

    (三)拆除养殖使用的相应的岸基配套设施。

    三、整治的政策

    本次综合整治养殖用海的政策是,对整治范围内的非法养殖用海,依法予以无偿清理;对符合要求的传统养殖用海,用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按照《威海市远遥浅海科技湾区渔船及养殖用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适当奖励,闲置养殖渔船予以收回拆解、岸基配套设施给予补偿拆除;对合法证件没有到期的,依法予以保留。

    对规定时限内不自行拆除无有效权属海域内养殖设施的,依法无偿强制清理。

    四、整治的时间

    (一)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海上养殖设施自行清理,其中对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传统养殖设施清理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岸基配套设施拆除及配套养殖渔船收回工作。

    (三)2023年4月1日起,对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的养殖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清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整治范围内的没有取得有效权属而从事养殖生产的,严禁继续向海域内投放养殖苗种、增设养殖设施;今后严禁将拆除的养殖设施转移到其他海域非法养殖,违者将依法查处并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附件:综合整治范围示意图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