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
分级分类评定办法》的通知
威工信发〔2021〕56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
为加强我市食盐专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特制定《威海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办法
为加强我市食盐专营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食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食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威海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食盐企业)。
二、评分标准
(一)评定等级
食盐企业信用等级设置为三级:
1.A级:良好守信
2.B级:基本守信
3.C级:失信
(二)评定标准
A级企业: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按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内容》(附件)进行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为良好等级,即得分140分以上。
B级企业: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内容》(附件)进行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为一般等级,即得分为100-140分。
C级企业:指具备法定条件,按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内容》(附件)进行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为较差等级,即得分为100分以下。
三、评定流程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
食盐企业进行信用承诺,并向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考核评定
食盐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由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组成评审组对食盐企业适用分类情况进行审核、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参与,在限定时限内完成。
(三)分类决定
分类评定完成后,将评定结果告知食盐企业。评定为A级企业的报市工信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公布。
四、分类监管措施
企业的分类结果作为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
评级类别为“A”的企业,列入“标杆试点”一批名单,优先支持发展。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
评级类别为“B”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
评级类别为“C”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一批名单,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五、动态调整
(一)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整企业分类等级的,由发现问题的部门提起调整建议。
(二)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年度审核等情况对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三)食盐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时,需要重新评定企业类别,依企业申请进行动态调整。
1. 降级调整
食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其监督方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一年内连续两次受到省、市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3)发生失信行为的。
2. 升级调整。
对一年以上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经营良好的企业,依企业申请、评定进行升级调整。
六、考核要求
每年10月份组织开展食盐企业年度信用分级分类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在评先树优、享受相关惠企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附件: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内容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申请书
附件1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内容
单位名称:
评定内容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评定方式 | 得分 |
能够持续正常开展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配送食盐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质量管理符合GB/T18770的相关要求。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批发的食盐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每月登录“山东省盐业企业统计系统”报送数据。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 1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按照规定制定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演练 | 30 |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 现场审核 | |
受到各级部门表彰的 | 10-50 | 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得50、20、10分 | 查看文件 | |
说明: 一、评级分为“A”、“B”、“C”三个等次。若评级得分为140分及以上,评级为“A”;若评级得分为“100-140”分,评级为“B”;若评级得分不足100分,评级为“C”。 二、该年度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评级为“B”;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评级为“C”。 |
评级单位: 评级时间:
附件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书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等级:
联系人及电话:
申报日期:
一、单位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 ||||
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民营 □个体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食盐批发 许可证编号 | ||||
批发销售的食盐商标与品种明细 | |||||
注册资本(万元) | 总资产(万元) | ||||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税金 | 利润 | |||
自评情况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市工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