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威海海鲜”品牌商标使用的规范性,提升品牌管理水平,提高品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威海海鲜”品牌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意见者请于2020年9月25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刘心田,刘斌斌
联系电话:0631-5232382,5235029
传真:0631-5232296
电子邮箱:hfjzjk@wh.shandong.cn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8月24日
“威海海鲜”品牌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
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海鲜”品牌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统称“威海海鲜”品牌)使用和管理,保证产品品质,维护和提高“威海海鲜”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威海海鲜”,是指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威海海鲜”品牌商标要求,在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海产品。
第三条 “威海海鲜”是经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注册人为威海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商标权属威海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所有。
第二章 品牌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任何生产经营者,需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 申请使用“威海海鲜”品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威海海鲜”生产(包括养殖、捕捞等)、加工、销售的合作社、养殖场、渔船和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2.应当建立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控制、追溯管理体系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能定期接受有关监管部门抽查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申请使用“威海海鲜”品牌,应提供下列材料:
1.使用申请书;
2.规范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当年生产档案和经营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品牌管理单位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品牌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威海海鲜”品牌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由品牌管理单位向申请人颁发《“威海海鲜”品牌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威海海鲜”品牌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品牌管理单位申诉。
第九条 申请人在《“威海海鲜”品牌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品牌管理单位提出续签合同申请,复审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
第三章 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威海海鲜”品牌相关标识及商标;
2.使用“威海海鲜”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品牌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使用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威海海鲜”品牌产品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配合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威海海鲜”品牌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品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威海海鲜”品牌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威海海鲜”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威海海鲜”品牌;
4.建立规范的数据信息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有关生产经营信息;
5.严格按照品牌管理单位颁发的“威海海鲜”商标标识式样正确使用商标,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或者其组合;
6.“威海海鲜”包装或标贴被盗、遗失,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使用者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禁止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冒充“威海海鲜”品牌产品欺骗消费者;
2.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药品或者其他化学物质;
3.禁止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威海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单位负责“威海海鲜”品牌建设、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威海海鲜”品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根据需求,组织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品牌;
3.负责对使用该品牌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威海海鲜”品牌专用权;
6.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办法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威海海鲜”品牌:
1.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生产的海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的;
3.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药品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4.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有关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6.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7.其他不符合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威海市域内生产的海产品或其他商品上使用“威海海鲜”品牌。
第十七条 获准许可使用“威海海鲜”品牌的使用者,违反本办法和行业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使用“威海海鲜”品牌资格,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1.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生产的海产品冒充“威海海鲜”销售的;
2.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冒充“威海海鲜”品牌产品欺骗消费者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药品等的;
4.收购、出售的海产品被检出有重金属残留、兽药残留超标的;
5.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威海海鲜”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包装或管理信息凭证给他人使用的;
6.“威海海鲜”包装或标贴被盗、遗失,不报告、不声明,产生不良后果的;
7.违反本办法和行业规范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遵守或擅自更改设计要求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品牌管理单位收回“威海海鲜”品牌使用权,终止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使用者,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威海海鲜”品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品牌管理单位许可非威海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者使用该品牌的,品牌所有单位、管理单位或其它使用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影响、损害“威海海鲜”品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品牌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收回其《使用许可证》,终止许可合同,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威海海鲜”品牌建设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拟订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编制“威海海鲜”品牌发展中长期规划;
2.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威海海鲜”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指导“威海海鲜”品牌规范发展;
3.开展“威海海鲜”文化建设和品牌推广、宣传工作;
4.组织、协助开展“威海海鲜”品牌的使用申请和专用标识的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威海海鲜”品牌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的检测工作;
6.协调相关部门对商标侵权、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对行业从业者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
8.承办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产品包装物印刷的规范指导,加强“威海海鲜”品牌产品质量、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有关部门要加强“威海海鲜”生产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档案等工作;做好“威海海鲜”产地、质量、等级的检验;加强对“威海海鲜”使用者身份名称、生产经营位置、规模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加强对“威海海鲜”生产经营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威海渔业品牌建设,提升威海渔业品牌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威海海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威海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10月,威海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定打造“威海海鲜”区域品牌,树立“威海海鲜”整体区域品牌形象。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制定并发布了“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征集方案,面向全球公开征集了“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广告语,经过征集、评审、研究、优化等,最终确定了“威海海鲜”品牌形象logo和“走遍四海,鲜在威海”广告语。8月8日,在“威海海鲜”品牌发布会上正式对外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海鲜”品牌商标使用的规范性,提升品牌管理水平,提高品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市海洋发展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威海海鲜”品牌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截止9月25日,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1条:“办法解释权在哪个单位?”。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经过认真讨论,在原管理办法的文本中增加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所有。”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