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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1300E/2020-12384 发布单位: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内容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领导干部解读|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政策

来源: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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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政策


问:该文件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苑圣慧:2008年12月,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2009年3月市民政局依据此文件下发了正式通知,完全按照省厅文件规定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2009年11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此《通知》与省民政厅和威海市在认定时需提交材料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民政部《通知》只需原始病历或退伍军人登记表(退伍军人证)有记载二者有其一即可受理,民政厅文件则要求必须两种材料齐全方可受理,同时,随着机构改革的完成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组建,原文中的“民政部门”的称谓也与现实工作不相适应。

因此,尽快出台新文件修正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严肃性,确保与当前机构改革相适应,成为当下非常紧迫的任务,这也是我们起草本文件的原因所在。

问:该文件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苑圣慧:依据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9〕107号),第二个是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

问:该文件对退役军人有什么重要意义?

苑圣慧:本文件主要是对“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条件”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对象范围、需提交病历材料以及病种范围,确保与民政部规定相一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认定对象。指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从部队退伍的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病历材料。申请人须同时提供以下病历材料:1.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2.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病种范围。“服现役期间患病”中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具体以《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为准。

同时,因机构改革原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职能已由民政部门调整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故在文件中一起就此问题做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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