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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威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
随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的不断提高,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军人逐步增多。为切实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确保全市规范统一,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9〕10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从部队退役的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义务兵及初级士官。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须同时提供以下病历材料:
(一)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二)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服现役期间患病”中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以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为准。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由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组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本人持书面申请、退伍证、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身份证及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
(二)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威海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照片)、《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承诺书》(一式三份),退役军人服务站签署意见并加盖镇(街道)印章,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复审工作主要包括材料审核、组织体检、公示等。每季度首月1至10日为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材料、组织体检时间。
1、材料审核。对镇(街道)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2、组织体检。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体检(指定医院由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中确定)。指定医院成立专家会诊小组(至少三人),具体办法可参照工伤病退鉴定程序,确保结果公平公正。核对体检者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专家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并说明理由。
3、实行公示。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及地点、目前所患疾病、将要享受待遇等。经公示无问题的,应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公示中有群众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出妥善处理。
(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于收到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核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贴本人照片);对材料审核及体检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认定程序。带病回乡申报审批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做好工作。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履行职守、严格审核,严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发现上述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人员,上半年认定的从当年7月份起、下半年认定的从第二年1月份起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录入山东优抚管理系统并纳入优抚对象数据库管理,市及各区市分别建档。
(三)做好后续核查工作。已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要及时与人社、卫健部门沟通,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每2年核查一次情况,年龄在50—60周岁的每5年核查一次情况,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每10年核查一次情况。凡本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要及时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四)及时上报新问题。要及时掌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2日,2019年7月23日下发的《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威退役军人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根据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该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7年7月22日。)
附件:1.威海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3.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
4.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诚信承诺书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