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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医药管理
  • 发文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0-0350002
  • 成文日期:2020-08-12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8-12
  •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20〕52 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0-10-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3-08-31
  • 文件失效时间:2023-08-31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理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0〕52 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完善补偿机制,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调整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全面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综合、治疗、介入、手术、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对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2。除项目除外内容及材料目录中对应类别规定的一次性材料可另行收费外,检查、治疗等过程不得收取其他一次性材料费用。

(三)对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设立的整形美容科室(含门诊和病房)提供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医疗机构在设立的独立医疗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服务情况自主确定。独立医疗区域应有显著标识、副主任以上医师坐诊,提供特需服务要符合特需医疗规模控制要求。

(四)本次调整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是按照有关规定,对《威海市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威价发〔2017〕81号)、《关于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价发〔2018〕120号)、《关于取消耗材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威医保发〔2019〕61号)等进行的补充和完善。调整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属于普通医疗项目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医院级别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放开项目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要严格执行一次性材料收费规定,不得擅自超出目录范围使用或者加价销售。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要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疗程,改善就医体验,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价格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外地驻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院)参照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价发〔2016〕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威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情况表.pdf

          2.威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pdf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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