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卫发〔2020〕16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打击非法行医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名举报、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
前款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举报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
第四条 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监管、实名举报、一案一奖”的原则进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非法行医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下列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之一的举报,经核实并查处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行为;
(五)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
(七)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八)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九)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
(十)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
(十一)非法采供血;
(十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十四)其他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
(二)所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的;
(五)举报情况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第七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二)被举报行为的参与方、当事人;
(三)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的;
(四)不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
(五)匿名举报;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实的非法行医事实相符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奖励原则如下:
(一)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一个举报涉及多个非法行医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做出的处罚不作为确定奖励金额的依据;
(六)举报人分别向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的,如该辖区也开展举报奖励的,市、区(市)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形成受理记录;对不属于卫生健康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举报窗口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举报投诉专栏等。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指自然日,下同)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制作《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电话记录。
(二)申请: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三)审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程序作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决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见附件4),并附《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材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通过审核后,制作《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5),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经审核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相关事实和依据。
(四)发放: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至相关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收领取奖金,奖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举报人填写《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见附件6),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发放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并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奖励档案,《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和《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及时拨付。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有泄密行为的;
(三)向被举报人泄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的组织管理,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
5.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
6.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
附件1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编号:威卫健奖告字〔 〕第×××号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举报对,对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 提出举报奖励申请。我单位将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签收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被告知人。
附件2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
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决定将按照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电话通知申请人;
3.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4.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5.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申请人。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身份证件号码: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和内容:
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代为 □申请/ □领取举报奖励。
本人承诺对受委托人的 □申请/ □领取 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举报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和委托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4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
附件5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威卫奖通字〔 〕第×××号
:
根据《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你单位) 年 月 日举报 ,对查处案件有功,现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取奖励,领取地址:威海市威高民俗邨4号楼302室(财务审计科),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时分收到。
申请人签名: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被通知人。
附件6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
今收到非法行医举报奖励人民币 元,(奖励金额大写:)。签收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银行卡号: ,发卡行: )。
签收人(盖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