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发字〔2020〕 63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区、经区、南海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保持管理秩序持续稳定,是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渔字〔2020〕22号)精神,为认真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和全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自有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货或渔获物。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需租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须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
二、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2020年全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坚持“统一组织、属地负责、多方联动、综合管控”的原则。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提前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细化目标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加大对伏季休渔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资金和执法等手段,采取强有力监管措施,强化联合执法监管,确保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圆满完成。
三、切实提高全链条闭环式管理质效
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海警机关,明晰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跨区市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合力。海警、海洋发展等部门要加强海上巡航执法,严厉打击我市渔船违规出海作业和外省籍渔船到我市海域违规作业扰乱我市伏季休渔秩序等行为。海洋发展、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渔港管控,充分利用渔港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和重点时段驻港盯防等措施,严把渔船出海关。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强化渔需服务和水产品流通消费环节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向渔船供网、供油、供冰、供水行为和收购、销售、运输、冷藏、加工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鱼粉、冰鲜饲料等生产企业管理,严防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从事生产。工业和信息化、海洋发展等部门要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管理,严防修造“三无”渔船、“不合规”渔船等行为,严查借坞修之名违规出海行为。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警、卫生健康、海洋发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要强化渔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渔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涉海涉渔领域的“渔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该移交的坚决移交,严禁以罚代刑。
四、强化海洋伏季休渔支持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用好现有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积极推动实施渔船“减船转产”,积极压减过剩、落后产能,有序引导渔民向其他产业、行业转移。要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做好停港渔船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适时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坚决避免重特大涉渔险情和事故发生。要扎实做好休渔期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各类技能培训教育,提升渔民整体素质。要组织开展休渔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做好休渔结束后捕捞信息采集和渔获物监测统计工作。要积极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强化各类渔业资源保护区和增殖放流管理,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水平。要加强渔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发布渔船违法失信信息,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渔企、船东、船员等在渔船过户、融资信贷、补贴发放等方面予以全方位限制。要完善群众信访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核查、认真回应群众信访举报。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