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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6XK/2020-11224 发布单位: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内容分类: 音视频解读 成文日期: 2020-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时间: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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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一下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哪些规定?

答:今年海洋伏季休渔主要有7项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112时至91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112时至820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自有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山东省规定的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获物。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需租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须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因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以及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在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须逐级向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租用其他船舶能解决的,不得使用捕捞渔船,其它项目原则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中应包括项目任务书、租赁合同等,要明确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问: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将推出哪些执法管理措施?

答:今年我们将执行好12项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地生根,不断提高执法管理效能,下面逐项介绍一下这些制度。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51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休渔。其中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我市应休渔船严禁在外地停靠休渔,我市跨区市休渔渔船必须报市支队批准后停靠在指定港口,外省籍渔船不得在我市港口停靠。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在所在区市范围内,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各区市渔政机构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各区市渔政机构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将坞修合同逐级上报,由省总队指定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后,逐级报省总队批准。渔船往返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各区市渔政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区市执法机构要健全上下统一联动、横向协作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敏感时段、重要海域、交界水域、异地坞修渔船、重要渔场及渔港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异地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私自改变作业方式、外省籍及被海事法院扣押渔船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组织渔业执法力量对管辖海域、渔港分段划片,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制,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将适时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检查。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各区市执法机构要设立伏休违规渔船扣押点(港口),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违规渔船扣押点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没收,集中处置,并对经营使用者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区市执法、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监管,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基本信息和修造状况。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和批准手续,擅自建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六)严格执行渔船渔港实时监管制度

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各区市相应机构要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射频识别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北斗卫星定位、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做好对各类渔船的实时监管,对发现涉嫌违规的渔船渔港要及时通报辖区执法机构,辖区执法机构要做好调查落实和查处工作并及时反馈。

(七)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要对渔船的捕捞行为、渔具渔法、证书证件、定位终端、安全状况、船员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实施综合处罚,严格按照省厅《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发字201915号)规定及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执行。对特殊渔船违规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八)严格执行渔船失信惩戒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完善落实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鲁海渔〔2018102号)和我局《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相关渔船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惩戒。伏休结束后,市局将组织对这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九)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立打击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威检会〔20183号)的要求,加强与海警、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线索复杂、案情重大或情节疑难等案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全方位运用案情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在重点时段、环节和区域,开展联动执法,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案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应交尽交、及时移送。

(十)严格执行远洋渔船监管制度

山东(威海)远洋渔业促进中心以及各区市相应机构要做好远洋渔船的动态监管,严禁返港期间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民间办理到朝鲜东、西海岸作业的证件一律无效。有上述行为的捕捞渔船一经查获,严格按照省厅《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及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情节严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十一)严格执行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市要结合监管队伍集中整顿专项行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法监管队伍。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执法案件要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办理。

(十二)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市海洋发展局对监管不力群体性违法违规、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得出初步结论一般不超过5天,办结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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