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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0-04-25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4-26
    • 发文字号:威海发字〔2020〕5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0-04-2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关于印发《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发字〔2020〕52号


    各区市海洋发展(主管)局,南海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

    为做好2020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理念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国生物资源养护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重点工作攻坚突破年”动员大会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所有应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泊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违规渔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渔船管控措施,健全完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渔船管控长效机制。

    (六)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自有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货或渔获物。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需租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须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简称“省厅”,下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以及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在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须逐级向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简称“省总队”,下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租用养殖渔船能解决的,不得使用捕捞渔船,其它项目原则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项目任务书、租赁合同等,要明确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的所有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休渔,除经省总队批准渔船外省异地坞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原则上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如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渔港暂时不能容纳本区市全部渔船,则必须保证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或者钢制、玻璃钢材质渔船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渔港。渔船船东应填写《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休渔渔船名单应于5月5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视频、射频监控、小目标雷达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海事法院扣押的异地停靠渔船必须经渔船所属渔业主管部门核查备案。伏季休渔期间,停办所有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过户变更手续。各区市要坚持每日对停港渔船开展巡查制度,凡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停靠的,一律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将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督导检查。

    外地渔船不得在我市港口停靠休渔,各区市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外地渔船,要予以驱离,无法驱离的,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总队协调有关省市执法机构召回。

    (二)严格执行渔船转港批准制度

    应休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在各区市范围内,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管理)机构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审批,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管理)机构将坞修合同上报到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由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并提出坞修起止时间和地点的建议后,逐级报省总队批准,对合同时限超出建议时限的,坞修申请人需将合同时限调整为建议时限,否则,不予批准。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批准一条转港上坞。县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由各区市渔业执法(管理)机构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附件2),并与船东签订《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附件3),限3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3日内返回应休渔渔港。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4)报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省总队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5),书面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管理)机构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坞修往返期间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所属渔业执法(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渔船坞修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按照违规论处。

    伏休开始前已经坞修但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应休渔渔船,也要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

    (三)严格执行渔政执法协作制度

    各区市执法机构要健全上下统一联动、横向协作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敏感时段、重要海域、交界水域、异地坞修渔船、重要渔场及渔港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异地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外省籍及被海事法院扣押渔船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组织渔业执法力量对管辖海域、渔港分段划片,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制,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将适时开展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检查。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各区市执法机构要设立伏休违规渔船扣押点(港口),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违规渔船扣押点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核实确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渔船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没收,集中处置,并对经营使用者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区市执法、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监管,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基本信息和修造状况。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和批准手续,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六)严格执行渔船实时监管制度

    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各区市相应机构要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射频识别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北斗卫星定位、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做好对各类渔船的实时监管,对发现涉嫌违规的渔船要及时通报辖区执法机构,辖区执法机构要做好调查落实和违规渔船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反馈。

    (七)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重点对渔船的捕捞行为、渔具渔法、证书证件、定位终端、安全状况、船员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实施综合处罚,严格按照省厅《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发字﹝2019﹞15号)规定及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执行。对特殊渔船违规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有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各区市执法机构在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填写《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附件6)一并送达。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比例为:2020年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或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列入黑名单,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作业的,每被查扣一次扣减其当年度50%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无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扣押直至伏休结束。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未告知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八)严格执行渔船失信惩戒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完善落实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和《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鲁海渔〔2018〕102号)规定,将伏休期间被查获严重违规、被外省通报和全国交叉执法检查查获的渔船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各区市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渔船名单,于结案后下月5号前逐级上报省总队予以核准。伏休结束后,市局将组织对这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九)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2018年威海市检察院、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山东海警一支队共同出台《建立打击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威检会〔2018〕3号)的要求,加强与海警、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线索复杂、案情重大或情节疑难等案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全方位运用案情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协同处置。在重点时段、环节和区域,联合开展海陆执法专项行动,联勤联动、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及时依法移送,提升打击震慑效果,维护休渔秩序稳定。

    (十)严格执行远洋渔船监管制度

    市及各区市相应机构要做好远洋渔船的动态监管,严禁返港期间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民间办理到朝鲜东、西海岸作业的证件一律无效。有上述行为的捕捞渔船一经查获,严格按照省厅《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发字﹝2019﹞15号)规定及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情节严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十一)严格执行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市要结合监管队伍集中整顿专项行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法监管队伍。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威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执法案件要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办理。伏季休渔结束后,将组织开展伏季休渔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从中评选出全市“伏季休渔十佳执法案卷”。

    (十二)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市海洋发展局对群体性违法违规、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得出初步结论一般不超过5天,办结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责任分工

    (一)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1.停港渔船核查上报。4月30日前,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及时与辖区内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要逐艘核实应休渔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船船东签订《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7)留存备查,同时摸排外地渔船在本辖区停靠情况。5月5日前填写《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附件8),连同外地渔船情况一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同时完成伏季休渔管理系统的核实登记工作。停靠港口名称的填写要规范,要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公布的渔港目录为准。对因各种理由停靠外省的渔船,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制召回。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未按时上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或存在漏报、瞒报情况的,省厅将在山东省渔政执法微信群内通报;5月10日仍未上报的,省厅将通报给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时,省厅将派出工作组对未按时上报的进行督查。

    2.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联合辖区内公安、市场、生态环境、工信、交通、住建等部门力量,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坚持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成立监控专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等系统,强化渔船动态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对省渔政执法微信群内通报的涉嫌违规渔船和发生违规出海、卸货等现象的渔港码头进行调查核实并即时反馈。加强对海事法院扣押、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大马力冷冻、往年多次违规、专项(特许)捕捞、去年被省厅或省总队通报以及捕捞辅助渔船的重点监管。对海事法院“软扣押”渔船,必须押回船籍港看管;对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渔船,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要求改造;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批准出海前10日内在重点渔港、码头或集中停泊点张榜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对大马力冷冻渔船,重点检查渔船是否船证相符等信息;对其它重点监管渔船,要逐艘核实、拍照建档,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和随时抽查。

    (二)市海洋发展局负责伏季休渔管理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根据管理需要邀请市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组成市级督查组,对各区市伏季休渔方案制定、管理工作、案件处理等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将在全市通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负责督导辖区内各区市伏休管理工作,将统筹协调各级渔业执法力量,打破行政区划,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做好严防严控,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联合执法行动,并配合做好上级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各区市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休渔管理机制,压实管理责任,执行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管控力度,严格执法检查,采取一切有力措施,确保伏季休渔形势稳定。各区市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好执法和监管责任,严防海上及港口执法和监管出现断档,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和执法装备,补齐海上执法力量不足短板,提高联查联管效能,确保伏休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力度,提前做好部署。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在主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主动邀请媒体、伏休监督员等参与伏季休渔管理,充分利用媒介宣传手段,结合发放《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大力做好宣传教育,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特别是今年我省伏休管理一些新规定的宣传解读,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提高渔民遵纪守法意识,营造伏季休渔浓厚社会氛围。

    (三)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射频识别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效能,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的实时管控;所有执法船(艇)定位系统要保持24小时开启,省市将不定时抽查。

    (四)落实属地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监管措施,实现精细化管理,确保伏休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健全伏休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执法协作,提升执法实效。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市场、工信、交通、住建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实施海陆联动、层级协作,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横向综合管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海陆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组织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行为,特别是涉黑涉恶等重大涉渔案件,强化“行刑”衔接制度,完善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索赔机制和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升打击震慑效果,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六)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渔业安全。各区市要将伏季休渔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伏休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明确伏季休渔管理与执法工作联络员,于4月28日10时前上报《威海市伏季休渔执法(管理)联络员名单》(附件9),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于9月5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包含电子版)形式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


    附件:1.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渔船坞修批准书

                3.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

                4.渔船下坞报告书

                5.渔船下坞通知书

                6.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

                7.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8.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

                9.威海市伏季休渔执法(管理)联络员名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   )


    附件9


    威海市伏季休渔执法(管理)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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