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 首页 |
|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关于调整威海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威财综〔2020〕3号
各有关区市财政局、海洋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山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19〕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威海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对于海域使用金标准调整生效之日前已经确权的人工鱼礁项目用海,本着自愿的原则,用海单位可以对其已经实施的人工鱼礁礁体面积进行一次海底构筑物多波束扫测,扫测结果礁体面积占比高于10%的,执行扫测结果确定的礁体面积征收,礁体面积占比低于10%的,执行10%的新标准,不开展扫测的仍按礁体面积25%的标准执行。扫测报告应于海域使用金调整标准重新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扫测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4日。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威海市财政局2024年第35次党组会研究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